ICS85.060 Y 32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6390—2011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用表层耐磨纸 Wear-resisting paper for laminate floor covering 2011-05-12发布 2011-09-15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26390—2011 前言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造纸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41)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惠同纸业有限公司、山东齐峰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米德装饰材料有 限公司、中国制浆造纸研究院。 本标准要起草人:干东、李大方、李学峰、崔科从、李安东、黄晓东、黄立新、李文海, 1 GB/T 26390—2011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用表层耐磨纸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用表层耐磨纸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 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用表层耐磨纸(简称耐磨纸)。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450纸和纸板试样的采取及试样纵横向、正反面的测定 GB/T451.1纸和纸板尺寸及偏斜度的测定 GB/T451.2纸和纸板定量的测定 GB/T462纸、纸板和纸浆分析试样水分的测定 GB/T465.2纸和纸板浸水后抗张强度的测定 GB/T742造纸原料、纸浆、纸和纸板灰分的测定 GB/T1541—1989纸和纸板尘埃度的测定法 GB/T 1545 纸、纸板和纸浆水抽提液酸度或碱度的测定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10342 纸张的包装和标志 GB/T 10739 纸、纸板和纸浆试样处理和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 GB/T 12914 纸和纸板抗张强度的测定 3产品分类 3.1耐磨纸按表面耐磨要求分为I型和Ⅱ型:表面耐磨要求小于4500r的为I型,表面耐磨要求大于 等于4500r的为Ⅱ型。 3.2耐磨纸为卷筒纸,卷筒直径为600mm~700mm或按订货合同规定 4要求 4. 1 耐磨纸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或订货合同的规定。 表1技术指标 规 定 项 目 单位 1 型 I 型 定量 g/m² 25.0±1.0 30.0±1.5 33.0±1.538.0±2.035.0±1.5 545.0±1.5 56.0±2.0 kN/m 纵向抗张强度 1.30 1.50 1.60 1.60 1.60 1.60 1.60 kN/m 纵向湿抗张强度 0.40 耐磨材料(灰分) % 17~23 20~26 22~28 24~30 32~37 36~41 37~42 GB/T26390—2011 表1(续) 规 定 项 目 单位 1 型 II 型 黑色尘埃 1.0mm²~2.5mm 个/m 1 >2.5 mm² 不应有 pH 7.0±1.0 交货水分 % 8.0 4.2卷筒纸的宽度为1265mm或按订货合同规定,宽度偏差应不超过土3mm。 4.3耐磨纸纸面应平整,无皱纹;纤维组织应均匀,不应有杂质、硬块、破洞及纤维束。 4.4耐磨纸的卷筒端面应整齐,无波浪状和其他机械损伤。两端面应松紧一致,纸边无裂口,且纸芯无 变形。每个卷筒的接头应不超过2个,接头处应粘牢并有明显标记。 5试验方法 5. 1 试样的采取按GB/T450的规定进行 5.2 试样的处理和试验的标准大气按GB/T10739的规定进行。 5.3 定量按GB/T451.2测定。 5. 4 抗张强度按GB/T12914测定,仲裁时按恒速拉伸法测定。 5.5 耐磨材料(灰分)按GB/T742测定 5.6 湿抗张强度按GB/T465.2测定,浸水时间为10min士10s。 5.7 黑色尘埃按GB/T1541—1989测定。 5.8 pH按GB/T1545测定,采用热抽提。 5.9 交货水分按GB/T462测定。 5.10 尺寸及尺寸偏差按GB/T451.1测定。 5.11 外观质量采用目测进行检测。 6检验规则 6.1以一次交货为一批,每批应不多于10t。 6.2生产方应保证生产的耐磨纸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每筒纸应附一份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6.3产品交收检验抽样按GB/T2828.1规定进行,样本单位为筒。接收质量限(AQL):定量、抗张强 度、pH,AQL=4.0;湿抗张强度、耐磨材料(灰分)、黑色尘埃、交货水分、外观质量,AQL=6.5。抽样方 案采用正常二次抽样方案,检查水平采用特殊检验水平S-2,见表2。 表2抽样方案 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特殊检查水平S-2 批量/筒 AQL=4.0 AQL=6.5 样本量 Ac Re Ac Re 2~25 2 1 0 1 26~150 3 0 1 0 1 5 0 1 151~500 3 0 2 3(6) 1 2 2 GB/T26390—2011 6.4可接收性的确定:第一次检验的样品数量应等于该方案给出的第一样本量。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 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第一接收数,应认为该批是可接收的。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天 于或等于第一拒收数,应认为该批是不可接收的。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介于第一接收数 与第一拒收数之间,应检验由方案给出样本量的第二样本并累计在第一样本和第二样本中发现的不合 格品数。如果不合格品累计数小于或等于第二接收数,则判定该批是可接收的;如果不合格品累计数大 于或等于第二拒收数,则判定该批是不可接收的 6.5需方有权按本标准或订货合同检查产品质量,若对产品质量有异议,应在到货后三个月内(或按合 同规定)通知供方共同取样复检,若不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则判为批不合格,由供方负责处理; 若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则判为批合格,由需方负责处理。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产品的标志和包装按GB/T10342或订货合同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7.2产品运输时,应使用有篷而洁净的运输工具 7. 3 产品在搬运过程中不应从高处扔下。 7.4产品应妥善贮存保管,防止雨、雪、地面湿气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影响。 7. 5 由于保管和运输不符合本标准规定,产品发牛质变或损失,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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