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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77.120.99 H6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4155—2012 代替GB/T4155—2003 氧 化 铈 Ceriumoxide 2012-11-05发布 2013-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是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的。 本标准代替GB/T4155—2003《氧化铈》。 本标准与GB/T4155—200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牌号021015、牌号021018及其相应考核指标; ———增加了牌号021045、牌号021050、牌号021025及其相应考核指标; ———新增牌号021045、牌号021050,其稀土杂质考核指标用“分量”表示; ———新增牌号021025稀土杂质考核指标用“合量”表示; ———增加对牌号021040A、牌号021040B、牌号021045粒度的考核指标; ———增加对牌号021035、牌号021030中硫酸根的考核指标; ———调整了牌号021040A、牌号021040B、牌号021035、牌号021030、牌号021020中非稀土杂质考 核指标。 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9)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阴加华新材料资源有限公司、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厦门通士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广东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卫东、肖睿、谢建伟、王静、郝高慧、魏岚、黄瑞甜。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4155—1984、GB/T4155—1992、GB/T4155—2003。 ⅠGB/T4155—2012 氧 化 铈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氧化铈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与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法制得的,可供制作玻璃、陶瓷、电子、发光材料和抛光粉等用的氧化铈。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8170 数值修约规则及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12690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非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 GB/T14635 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化学分析方法 GB/T16484.12 氯化稀土、碳酸轻稀土化学分析方法 硫酸根量的测定 GB/T17803 稀土产品牌号表示方法 GB/T18115.2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 铈中镧、镨、钕、钐、铕、钆、铽、 镝、钬、铒、铥、镱、镥和钇量的测定 GB/T20170.1 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物理性能测定方法 稀土化合物粒度分布的测定 3 要求 3.1 化学成分 产品按化学成分分8个牌号,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规定。需方如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可另行 协商。 表1 产品牌号 021050021045021040A021040B021035021030021025021020 化 学 成 分 ︵质 量 分 数 ︶%REO,不小于 99.0 99.0 99.0 99.0 99.0 99.0 98.098.0 CeO2/REO,不小于99.99999.99599.9999.9999.9599.9 99.599.0 杂 质 含 量 ︐不 大 于稀 土 杂 质 / REOLa2O3 Pr6O11 Nd2O3 Sm2O3 Y2O3 Eu2O3 Gd2O3 Tb4O70.00015 0.0001 0.0001 0.0001 0.0001 0.00005 0.00005 0.000050.0010.0020.0020.015 0.0010.0020.0020.015 0.00050.0010.0010.005 0.00050.0010.0010.005 0.0010.0020.0020.005 其余 合量 0.001其余 合量 0.002其余 合量 0.002其余 合量 0.005合量为 0.1合量为 0.5合量为 1 1GB/T4155—2012 表1(续) 产品牌号 021050021045021040A021040B021035021030021025021020 化 学 成 分 ︵质 量 分 数 ︶%REO,不小于 99.0 99.0 99.0 99.0 99.0 99.0 98.098.0 CeO2/REO,不小于99.99999.99599.9999.9999.9599.9 99.599.0 杂 质 含 量 ︐不 大 于稀 土 杂 质 / REODy2O3 Ho2O3 Er2O3 Tm2O3 Yb2O3 Lu2O3 Fe2O3 CaO SiO2 Cl- SO2- 40.00005 0.00005 0.00005 0.00005 0.00005 0.00005其余 合量 0.001其余 合量 0.002其余 合量 0.002其余 合量 0.005合量为 0.1合量为 0.5合量为 1 0.00030.00050.0010.0010.0050.0050.020.04 0.0010.0010.0050.01 0.02 0.03 0.5 0.5 0.0020.0030.0050.01 0.03 0.03 0.03 — 0.01 0.01 0.01 0.05 0.05 0.05 0.1 0.2 — — — — 0.08 0.1 — — 灼减,不大于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3.2 物理性能 牌号021040A、牌号021040B、牌号021045产品粒度D[V,50]为2μm~7μm。 3.3 外观 3.3.1 产品为粉末状。颜色可呈淡黄色、奶白色、黄褐色或浅红色。 3.3.2 产品须洁净,无目视可见夹杂物。 4 试验方法 4.1 化学成分 4.1.1 稀土总量(REO)的分析方法按GB/T14635—2008(方法1)的规定进行。 4.1.2 非稀土杂质及灼减的分析按GB/T12690规定的方法进行,其中测定硅量的样品前处理方法按 GB/T12690.7—2003中6.4.1和6.4.2执行。 4.1.3 稀土杂质的分析参照GB/T18115.2规定的方法进行。 4.1.4 非稀土杂质硫酸根的分析参照GB/T16484.12规定的方法进行。 4.2 物理性能 粒度的分析按GB/T20170.1规定的方法进行。 4.3 数值修约 按GB/T8170规定的方法进行。 2GB/T4155—2012 4.4 外观 外观用目测检查。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与验收 5.1.1 产品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符合本标准规定,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2个月内 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方共同取样。 5.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 5.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物理性能和外观质量检验。 5.4 取样与制样 仲裁取样数量按表2规定进行。 表2 件(袋)数 1~5 6~49 50~100 >100 取样件(袋)数 件(袋)数的100% 5件(袋)数的10% 取整数件(袋)数的平方根 取正整数 每件(袋)取样量不少于10g,将试样充分混匀后,以四分法迅速缩分至试样所需量,装入试样袋 密封。 5.5 检验结果判定 化学成分、物理性能仲裁分析结果不合格时,则应从该批产品中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重复 试验,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外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不符时,应直接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品。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6.1 标志 每桶(箱、袋)外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牌号; c) 批号; d) 净重、毛重; e) 出厂日期及“防潮”标志或字样。GB/T4155—2012 GB/T4155—2012 6.2 包装 产品分装于双层塑料袋或塑料瓶中,每袋(瓶)净重2kg、5kg、10kg。再将袋(瓶)置于桶(箱)内, 每桶(箱)净重10kg、20kg、25kg。如需方有特殊要求,则供需双方另行协商。 6.3 运输、贮存 产品运输时严防淋雨吸潮,需存放于干燥处,不得露天堆放。 6.4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上质量证明书,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和牌号; c) 批号; d) 净重和件数; e)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检验部门印记; f) 本标准编号; g) 出厂日期。 2102 — 5514T / B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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