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77.120.99
H6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4155—2012
代替GB/T4155—2003
氧
化 铈
Ceriumoxide
2012-11-05发布 2013-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是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的。
本标准代替GB/T4155—2003《氧化铈》。
本标准与GB/T4155—200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牌号021015、牌号021018及其相应考核指标;
———增加了牌号021045、牌号021050、牌号021025及其相应考核指标;
———新增牌号021045、牌号021050,其稀土杂质考核指标用“分量”表示;
———新增牌号021025稀土杂质考核指标用“合量”表示;
———增加对牌号021040A、牌号021040B、牌号021045粒度的考核指标;
———增加对牌号021035、牌号021030中硫酸根的考核指标;
———调整了牌号021040A、牌号021040B、牌号021035、牌号021030、牌号021020中非稀土杂质考
核指标。
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9)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阴加华新材料资源有限公司、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厦门通士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广东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卫东、肖睿、谢建伟、王静、郝高慧、魏岚、黄瑞甜。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4155—1984、GB/T4155—1992、GB/T4155—2003。
ⅠGB/T4155—2012
氧 化 铈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氧化铈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与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法制得的,可供制作玻璃、陶瓷、电子、发光材料和抛光粉等用的氧化铈。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8170 数值修约规则及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12690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非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
GB/T14635 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化学分析方法
GB/T16484.12 氯化稀土、碳酸轻稀土化学分析方法 硫酸根量的测定
GB/T17803 稀土产品牌号表示方法
GB/T18115.2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 铈中镧、镨、钕、钐、铕、钆、铽、
镝、钬、铒、铥、镱、镥和钇量的测定
GB/T20170.1 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物理性能测定方法 稀土化合物粒度分布的测定
3 要求
3.1 化学成分
产品按化学成分分8个牌号,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规定。需方如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可另行
协商。
表1
产品牌号 021050021045021040A021040B021035021030021025021020
化
学
成
分
︵质
量
分
数
︶%REO,不小于 99.0 99.0 99.0 99.0 99.0 99.0 98.098.0
CeO2/REO,不小于99.99999.99599.9999.9999.9599.9 99.599.0
杂
质
含
量
︐不
大
于稀
土
杂
质
/
REOLa2O3
Pr6O11
Nd2O3
Sm2O3
Y2O3
Eu2O3
Gd2O3
Tb4O70.00015
0.0001
0.0001
0.0001
0.0001
0.00005
0.00005
0.000050.0010.0020.0020.015
0.0010.0020.0020.015
0.00050.0010.0010.005
0.00050.0010.0010.005
0.0010.0020.0020.005
其余
合量
0.001其余
合量
0.002其余
合量
0.002其余
合量
0.005合量为
0.1合量为
0.5合量为
1
1GB/T4155—2012
表1(续)
产品牌号 021050021045021040A021040B021035021030021025021020
化
学
成
分
︵质
量
分
数
︶%REO,不小于 99.0 99.0 99.0 99.0 99.0 99.0 98.098.0
CeO2/REO,不小于99.99999.99599.9999.9999.9599.9 99.599.0
杂
质
含
量
︐不
大
于稀
土
杂
质
/
REODy2O3
Ho2O3
Er2O3
Tm2O3
Yb2O3
Lu2O3
Fe2O3
CaO
SiO2
Cl-
SO2-
40.00005
0.00005
0.00005
0.00005
0.00005
0.00005其余
合量
0.001其余
合量
0.002其余
合量
0.002其余
合量
0.005合量为
0.1合量为
0.5合量为
1
0.00030.00050.0010.0010.0050.0050.020.04
0.0010.0010.0050.01 0.02 0.03 0.5 0.5
0.0020.0030.0050.01 0.03 0.03 0.03 —
0.01 0.01 0.01 0.05 0.05 0.05 0.1 0.2
— — — — 0.08 0.1 — —
灼减,不大于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3.2 物理性能
牌号021040A、牌号021040B、牌号021045产品粒度D[V,50]为2μm~7μm。
3.3 外观
3.3.1 产品为粉末状。颜色可呈淡黄色、奶白色、黄褐色或浅红色。
3.3.2 产品须洁净,无目视可见夹杂物。
4 试验方法
4.1 化学成分
4.1.1 稀土总量(REO)的分析方法按GB/T14635—2008(方法1)的规定进行。
4.1.2 非稀土杂质及灼减的分析按GB/T12690规定的方法进行,其中测定硅量的样品前处理方法按
GB/T12690.7—2003中6.4.1和6.4.2执行。
4.1.3 稀土杂质的分析参照GB/T18115.2规定的方法进行。
4.1.4 非稀土杂质硫酸根的分析参照GB/T16484.12规定的方法进行。
4.2 物理性能
粒度的分析按GB/T20170.1规定的方法进行。
4.3 数值修约
按GB/T8170规定的方法进行。
2GB/T4155—2012
4.4 外观
外观用目测检查。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与验收
5.1.1 产品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符合本标准规定,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2个月内
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方共同取样。
5.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
5.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物理性能和外观质量检验。
5.4 取样与制样
仲裁取样数量按表2规定进行。
表2
件(袋)数 1~5 6~49 50~100 >100
取样件(袋)数 件(袋)数的100% 5件(袋)数的10%
取整数件(袋)数的平方根
取正整数
每件(袋)取样量不少于10g,将试样充分混匀后,以四分法迅速缩分至试样所需量,装入试样袋
密封。
5.5 检验结果判定
化学成分、物理性能仲裁分析结果不合格时,则应从该批产品中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重复
试验,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外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不符时,应直接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品。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6.1 标志
每桶(箱、袋)外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牌号;
c) 批号;
d) 净重、毛重;
e) 出厂日期及“防潮”标志或字样。GB/T4155—2012
GB/T4155—2012
6.2 包装
产品分装于双层塑料袋或塑料瓶中,每袋(瓶)净重2kg、5kg、10kg。再将袋(瓶)置于桶(箱)内,
每桶(箱)净重10kg、20kg、25kg。如需方有特殊要求,则供需双方另行协商。
6.3 运输、贮存
产品运输时严防淋雨吸潮,需存放于干燥处,不得露天堆放。
6.4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上质量证明书,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和牌号;
c) 批号;
d) 净重和件数;
e)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检验部门印记;
f) 本标准编号;
g) 出厂日期。
2102
—
5514T
/
BG
GB-T 4155-2012 氧化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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