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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书 书犐犆犛 77 . 120 . 99 犎 6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犌犅 / 犜 4153 — 2008 代替 GB / T4153 — 1993 混合稀土金属 犕犻狊犮犺犿犲狋犪犾 2008  03  31 发布 2008  09  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书 书 书前    言    本标准是对国家标准 GB / T4153 — 1993 《 混合稀土金属 》 和行业标准 XB / T216 — 1995 《 电池级混 合稀土金属 》 进行的整合修订 。 本标准以 XB / T216 《 电池级混合稀土金属 》 为蓝本修订 , 主要变化如下 : ——— 按 GB / T17803 — 1999 《 稀土产品牌号表示方法 》 的要求 , 产品牌号采用数字牌号 ; ——— 各牌号调整了稀土元素配分含量 ; ——— 各牌号增加了对铅 、 钙和碳的考核指标 ; ——— 各牌号对其他非稀土杂质含量作适当调整 。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稀土办公室提出 。 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 本标准由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 本标准由赣州虔东实业 ( 集团 ) 有限公司参加起草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 李冬 、 王静 、 郭美琴 、 刘恒昌 、 姚南红 。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 GB4153 — 1984 、 GB / T4153 — 1993 。 Ⅰ 犌犅 / 犜 4153 — 2008 混合稀土金属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混合稀土金属的要求 、 试验方法 、 检验规则与包装 、 标志 、 运输 、 贮存 。 本标准适用于经熔盐电解法生产的 、 供制作贮氢合金以及有色金属合金 、 稀土处理钢等用的混合稀 土金属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 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 (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 然而 ,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 GB / T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 / T12690   ( 所有部分 )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非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 GB / T14635.1   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化学分析方法   草酸盐重量法测定稀土总量 3   要求 3 . 1   化学成分 混合稀土金属牌号及化学成分应符合表 1 规定 。 需方如有特殊要求 , 供需双方可另行协商 。 表 1 产品 牌号化学成分 ( 质量分数 )/ % RE 不小于稀土元素 / RE 非稀土杂质 , 不大于 LaCe Pr NdSmMg ZnFeSiW+MoCaCPb 194025A99.5 > 80 — — — < 0.10.050.050.10.030.0350.010.050.02 194025B99.533 ~ 3751 ~ 592.5 ~ 3.26.0 ~ 9.3 < 0.10.050.050.10.030.0350.010.030.02 194025C99.525 ~ 2949 ~ 534 ~ 7 — < 0.10.050.050.10.030.0350.010.050.02 194020A9961 ~ 6524 ~ 28 — — < 0.10.10.050.20.050.0350.020.020.05 194020B99 > 33 > 62 — — < 0.10.10.050.20.050.0350.020.020.05 194020C99 > 30 > 604 ~ 8 — < 0.10.10.050.20.050.0350.020.050.05 3 . 2   外观 产品为块状 , 新截面为银灰色 。 金属锭表面应清洁 , 无肉眼可见夹杂物 。 4   试验方法 4 . 1   产品中稀土 ( RE ) 总量的分析方法按 GB / T14635.1 的规定进行 。 4 . 2   产品中稀土元素含量的分析方法按供方现行方法进行 。 4 . 3   产品中非稀土杂质含量的分析方法按 GB / T12690 的规定进行 。 4 . 4   数值修约按 GB / T8170 的规定进行 。 4 . 5   产品外观用目视检查 。 1 犌犅 / 犜 4153 — 2008 5   检验规则 5 . 1   检查与验收 5 . 1 . 1   产品由供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 , 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 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 5 . 1 . 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 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 , 应在收到产 品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供方提出 , 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 如需仲裁 , 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 , 并在需 方共同取样 。 5 . 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 , 每批产品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 。 5 . 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和外观的检验 。 5 . 4   取样与制样 化学成分分析的仲裁取样数量按表 2 的规定进行 。 取样时用直径 5mm ~ 10mm 的钻头在金属锭 上下两面各钻三点以上 , 钻点均匀分布 , 弃去深度 0.5mm ~ 1.0mm 的表面钻屑 , 然后钻取试样 , 取样 量不少于 10g , 将试样混匀后 , 用四分法迅速缩分至试样所需量 , 并将试样立即放入带盖的磨口瓶中 。 表 2 每批重量 / kg ≤ 10 > 10 ~ 50 > 50 ~ 100 > 100 ~ 200 > 200 ~ 500 > 500 取样件数 / 块 2 3 4 5 8 10 5 . 5   检验结果判定 化学成分仲裁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 , 则从该批产品中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 。 若仍有一项结果不合格 , 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 6   标志 、 包装 、 运输 、 贮存 6 . 1   标志 、 包装 每件产品外包装上应注明 : 供方名称 、 产品名称 、 牌号 、 批号 、 重量及 “ 防潮 ” 标志或字样 。 产品用双 层塑料袋包装 , 密封后放入铁桶中 , 每桶净重 50kg 。 如需方有特殊要求 , 供需双方可另行协商 。 6 . 2   运输 、 贮存 产品须存放在干燥处 , 不得露天放置 。 运输时严防淋雨 、 受潮 。 6 . 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 , 注明 : a )   供方名称 ; b )   产品名称和牌号 ; c )   批号 ; d )   净重 、 件数 ; e )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供方质量检验部门印记 ; f )   本标准编号 ; g )   出厂日期 。 2 犌犅 / 犜 4153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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