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73.040
D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1427—2015
煤灰熔融性测定仪技术条件
Specificationfordeterminatorofcoalashfusibility
2015-05-15发布 2015-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检测研究分院、神华销售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隋艳、毛光剑、陈宝华、刘焕坤。
ⅠGB/T31427—2015
煤灰熔融性测定仪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灰熔融性测定仪(以下简称测定仪)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和包装、
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煤灰熔融性测定仪。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219 煤灰熔融性的测定方法
GB/T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4793.1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15479 工业自动化仪表绝缘电阻、绝缘强度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30726 固体生物质燃料灰熔融性的测定方法
3 技术要求
3.1 测定仪类型和结构
煤灰熔融性测定仪包括人工监测试样形态变化并判定的测定仪、配有观测记录仪能够自动记录试
样形态变化的测定仪等,性能应符合GB/T219的有关规定。
图1为一种卧式测定仪的基本结构。
说明:
1———高温炉;
2———观测记录仪;
3———控温仪。
图1 卧式煤灰熔融性测定仪结构示意图
1GB/T31427—2015
3.2 工作环境条件
煤灰熔融性测定仪的工作环境应满足以下条件:
———温度:5℃~40℃;
———相对湿度:不大于85%;
———电源:AC220V±22V,50Hz±1Hz。
3.3 零部件
外购、外协件应有合格证;所有零件、部件经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3.4 高温炉
3.4.1 能加热到1500℃以上。
3.4.2 有足够覆盖灰锥托盘的恒温区(各部位温差小于5℃)。
3.4.3 能按GB/T219规定的程序加热:900℃以下,升温速度15℃/min~20℃/min;900℃以上,升
温速度4℃/min~6℃/min;按GB/T30726规定的程序加热:700℃以下,升温速度15℃/min~
20℃/min;700℃以上,升温速度4℃/min~6℃/min。
3.4.4 炉内气氛可控制为弱还原性气氛或氧化性气氛。
3.4.5 若为封碳法,生产厂家宜使用同一品种和规格的炉膛管,并提供封碳控制炉内弱还原性气氛的
参考方法。
3.4.6 有观察口,能在试验过程中清晰观察试样形态变化。
3.4.7 外壳温度:在高温炉工作温度下,不大于70℃,并有高温警示标志。
3.5 控温仪
3.5.1 测温范围0℃~1500℃,分辨率1℃。
3.5.2 测温误差不大于5℃。
3.5.3 能按3.4.3规定控制升温速度。
3.6 观测记录仪
3.6.1 能如实记录试验过程中温度变化及相应温度下的试样形态变化。
3.6.2 能回放带有实时温度显示的试验过程。
3.6.3 能人工监测试验过程。
3.7 外观要求
金属镀层及化学处理表面应色泽均匀,不得有露底、起皮、起泡、斑痕或有擦伤和划痕,具有较好的
防腐、防锈性能。
3.8 绝缘电阻和绝缘强度
测定仪独立供电部分的电源接线端与机壳间的绝缘电阻不小于20MΩ。能承受1500V,50Hz交
流电,历时1min无飞弧和击穿。
4 检验方法
4.1 高温炉
4.1.1 最高加热温度测定:高温炉按升温程序升温达到最高温度,应符合3.4.1的要求。
2GB/T31427—2015
4.1.2 恒温区的测定:将炉温控制在1000℃,恒温10min,用另一组标准铂铑-铂热电偶高温计测定高
温炉中恒温区的位置及区域,应符合3.4.2的要求。
4.1.3 升温速度的测定:接通高温炉电源,按升温程序升温到最高温度,通过温度指示仪表,每5min记
录一次温度,计算900℃或700℃前后的升温速度,每10min内的平均升温速度应符合3.4.3的要求。
4.1.4 气氛的检查:按GB/T219规定检查炉内气氛,应符合3.4.4的要求。
4.1.5 观察口的检查:采用目测的方式从观察口观察试样形态变化,应符合3.4.6的要求。
4.1.6 外壳温度的测定:将炉温升至1500℃,按GB4793.1规定,测量高温炉外壳中部温度,应符合
3.4.7的要求。
4.2 控温仪
4.2.1 控温范围和升温速度的测定:按4.1.1和4.1.3方法测定,其结果应符合3.5.1和3.5.3的要求。
4.2.2 测温误差的测定:高温炉按升温程序升温,分别在700℃、800℃、900℃、1000℃、1100℃、
1200℃、1300℃、1400℃和1500℃时,用另一组标准铂铑-铂热电偶高温计测定高温炉炉膛中与仪
器热电偶尽量接近的位置的温度,控温仪的显示温度值与实测温度值之差应符合3.5.2的要求。
4.3 观测记录仪
观测记录过程的检查:采用目测的方式检查,应符合3.6.1、3.6.2和3.6.3的要求。
4.4 外观要求
外观要求的检查:采用目测和感官触摸的方式检查,应符合3.7的要求。
4.5 绝缘电阻和绝缘强度
绝缘电阻和绝缘强度的测定:按GB/T15479方法测定,其结果应符合3.8的要求。
5 检验规则
5.1 总则
测定仪应进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见表1。
表1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条文号检验类别
出厂 型式
1 高温炉最高加热温度 3.4.1 △ △
2 高温炉恒温区 3.4.2 △ △
3 高温炉升温速度 3.4.3 △ △
4 高温炉炉内气氛 3.4.4 △ △
5 观察口 3.4.6 △ △
6 高温炉外壳温度 3.4.7 △ △
7 控温仪 3.5 △ △
8 观测记录仪 3.6 — △
3GB/T31427—2015
表1(续)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条文号检验类别
出厂 型式
9 外观要求 3.7 △ △
10 绝缘电阻和绝缘强度 3.8 △ △
注:表中“△”表示应检项目。
5.2 出厂检验
每台测定仪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按表1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逐台检验,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
证后方可出厂。
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规则
产品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定型鉴定;
b)正式投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变更,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停产2年以上,再次恢复生产时;
d)批量生产时,每2年进行1次;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5.3.2 抽样规则
从出厂检验合格的成品中按GB/T2828.1进行抽样:
a) 批量不超过25台时,抽样2台;
b) 批量在26台~90台之间时,抽样3台。
5.3.3 判定规则
根据抽检的样品(第一样本)检查的结果,若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该批产品判为合格产品。当批量
不超过25台时,如果第一样本不合格品数大于0小于2,应按5.3.2再随机抽取2台作为第二样本,进
行重复检查。两次样本中不合格品数总和小于2,判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批量为26台~90台时,如
果第一样本不合格品数大于0小于3,则按5.3.2再抽取3台作为第二样本,进行重复检查,两次样本中
不合格品数总和小于或等于3,判该批产品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 标识和包装
6.1 标识
应在产品适当、明显的位置上固定产品铭牌,并标明下列内容:
a) 制造单位名称;
b) 产品名称、型号和商标;
4GB/T31427—2015
c) 制造日期及编号;
d) 产品主要参数。
6.2 包装
6.2.1 产品包装应符合GB/T13384规定。易碎品应有专用小包装,并用纸条、泡沫塑料等物填实。
6.2.2 包装箱内应附有下列文件:
a) 产品合格证;
b) 产品使用说明书;
c) 产品维修服务卡;
d) 装箱单。
6.2.3 包装箱外表面的标志应清晰、整齐,并包括:
a) 产品名称、型号和商标;
b) 制造单位名称和发货站名称;
c) 收货单位名称和收(或到)站名称;
d) 包装箱外形尺寸,毛重,出厂日期;
e) “小心轻放”“向上”“防潮”等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7 运输和贮存
7.1 运输:包装好的产品在能够避免雨雪直接影响的条件下,可用任何运输工具运送。运输过程中应
小心轻放,不准倒置,严禁摔压,防止损坏。
7.2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周围无酸性或碱性等有害气体的库房中。
5GB/T31427—2015
GB-T 31427-2015 煤灰熔融性测定仪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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