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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CTSO-C155 日 期: 2011年9月19日 局长授权 批 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 1 -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 ( 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记录器独立电源 1. 目的 本标准适用于记录器独立电源(RIPS)制造商申请技术标准规定 (CTSO)项目批准书。本标准规定了 RIPS 为取得批准并用CTSO 标记 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 适用性 本标准自生效之日起,对新提交的申请有效。已取得本 CTSO 项 目批准书的 RIPS 的重大设计更改,则需要按照《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CCAR-21)第21.310 条重新进行申请。 3. 要求 自本标准生效之日起,新型号 RIPS 的标识与制造必须满足本标 准附录1 中规定的最低性能标准。 CAAC CTSO-C155 (1)功能 本标准适用于给座舱内安装的抗坠毁记录器提供备份电源的设 备。这种记录器可以是: 音频记录器 图像记录器 数据记录器 音频/数据组合式记录器 音频/图像组合式记录器 图像/数据组合式记录器 (2)失效条件分类 本标准第 3(1)节定义功 能的故障是“次要”失效条件。系统 设计保证等级应不低于这种失效条件分类。 注意:如果使用《23 部飞机设备、系统和安装》 (咨询通报 (AC)23.1309-1C)中的图2 来确定设计保证等级,批准的CTSO 设备安装手册必须包含 23 部航空器(制造、型号和序号)的限制。 (3)功能验证 按本标准附录1 中的试验条件和程序验证设备功能。 (4)环境验证 按 2002 年 12 月 5 日发布的航空无线电技术委员会(RTCA) DO-160D《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 (第3次更改(或最新的修 订本/更改) )中的设备试验条件和程序。试验程序见本标准附录2。 (5)数字计算机 - 2 - CAAC CTSO-C155 如果设备中包含有数字计算机,该计算机的软件必须按照 RTCA 于1992 年12 月 1 日发布的DO-178B《机载系统和设备合格审定中的 软件考虑》 (或最新的修订本/更改)第3~11 章和附录A 进行开发。 DO-178B中概述了基于安全评估过程的软件等级核定。如果设备包含多个软件等级,则要求适当的划分开不同的软件等级。 (6)偏离 允许提出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最低性能要求的替代或等效方法。 如 果引用这些方法, 必须证明设备具有同等的安全等级。 可依据CCAR-21 第21.310 条(二)提交偏离申请。 4. 标记 (1)至少在一个重要部件上标记有 CCAR-21 第 21.312 条要求的 所有信息。 (2)对易于拆卸(不用手工工具)的替换部件,应至少持久且清 晰地标记制造商名称、分组件部件号和CTSO 号。 (3)如果RIPS 含有数字计算机,则必须能够识别软件更改状态。 可以通过下列两种方法之一: ● 使用顶级部件号,部件号必须包含硬件和软件标识。 ● 使用独立的硬件和软件部件号。 注意:相似软件的版本,经批准的不 同软件级别,必须通过部件 号来加以区分。 5. 申请资料要求 - 3 - CAAC CTSO-C155 除了 CCAR-21 第 21.310 条(三)要求的资料外,申请人还应提 供以下支持设计和生产获得批准的技术资料。 (1)足以描述设备工作能力的使用说明书和设备限制。 (2)安装程序和限制。当按照安装程序进行安装时,足以保证 RIPS 仍然满足本标准的要求。这种限制必须能够考虑到安装中涉及 到的每一个方面。这种限制必须包括对下列情况的声明: “产品获得 CTSO 批准所适用的条件和试验是最低性能标准。在 特定类型或等级的飞机上安装这种产品, 必须确定飞机安装条件是在 CTSO-C155 范围之内。 CTSO产品必须具有适合于在航空器上安装的单 独批准。只有符合 CCAR 适用的适航要求时,才可以安装该产品。 ” (3)安装原理图。 (4)安装接线图。 (5)元器件清单,符合本标准的RIPS 设备部件号。适用时,应 包括供应商部件号的交叉索引。 (6)部件维修手册(CMM) ,涵盖周期性维护、校准和修理,适 用于已经安装的 RIPS 设备的持续适航。包括建议的检查周期和使用寿命。 (7)材料和工艺规范清单。 (8)按照CCAR-21第21.310条 (三)要求描述的质量控制系统, 包括产品验收规范。系统测试要保证每个生产的产品都要符合CTSO。 (9)制造商的CTSO 验证试验报告。 (10)包含有本标准第4 章所描述信息的标牌图纸。 (11)用于详细说明产品设计的所有图纸和工艺过程(包括修订 - 4 - CAAC CTSO-C155 版本)的列表清单。对于小的更改, 需要在更改处做出标记。 (12)按照RTCA/DO-160D(或最新修订本/更改)中规定的,系 统每个部件的环境验证项目表。 (13)如果该产品包括有数字计算机,需准备:软件合格审定计 划(PSAC) 、软件配置索引、和软件实施概要。为便于快速解决问题 (例如软件等级的划分和确定) ,局方建议在软件开发早期提交软件 合格审定计划。 6. 制造商资料要求 除了直接向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提供的资料以外,制造商还 必须备有下列技术数据资料,以备局方审查: (1)用于验证每个产品,以保证符 合本标准的功能验证规范。 (2)设备校准程序。 (3)故障检修/设备维护程序,在CTSO 审定批准之后12 个月之 内完成。 (4)原理图。 (5)布线图。 (6)材料和工艺规范。 (7)按照 RTCA/DO-1 60D(或最新修订本/更改)进行的环境验 证试验的结果。 (8)如果该产品包括有数字计算机时, 则须有 RTCA/DO-178B (或 其最新修订本)规定的适用文件,包括:RTCA/DO-178B(或最新修订 本)附录 A“按软件等级描述的过程目标和输出”中的适用目标。 - 5 - CAAC CTSO-C155 7. 随设备一起提供的资料 如果向某一组织机构(例如:营运人 或维修站)提供在本标准条 件下制造的一个或多个产品,则应为每个产品提供第5 章(1)至(7) 条规定的技术数据资料拷贝各一份, 以及对于 RIPS 设备的正确安装、 审定、使用或持续适航所需要的任何其它数据资料。 8. 参考文件的获得 (1)可以从RTCA 购买RTCA 文件,1828L street, N.W.,Suite 805,Washington, D.C.20036。 电话(202)833-9339。 也可以通过RTCA 网站www.rtca.org购买。 (2) 可以获得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 (FAA)咨询通报(AC)20.110L, “航空技术标准订购目录”和 AC20-36S, “符合技术标准订购系统认 证的文档目录” ,或者“在U.S运输部相关的发行部门中TSO所涉及到 的任何AC” ,Ardmore East Busine ss Center,3341 Q75th Avenue, Landover MD 20785。电话(301)3 22-5377,传真(301)386-5394。 - 6 - CAAC CTSO-C155 附录 1: 记录器独立电源的最低性能标准(MPS) 航空器失去主电源后,RIPS 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直流电压供给航 空器上安装的记录器。RIPS 确保记录器的连续记录。RIPS 支持座舱 音频记录器、图像记录器、音频/数 据组合式记录器、音频/图像组合 式记录器、或图像/数据组合 式记录器。在正常掉电和紧急情况下掉 电期间,RIPS 不关断。任何一种类型的掉电,它都能完成其预定功能。下表中是按性能要求分类的RIPS 的标准。 电源要求 RIPS 应满足: 航空器电压 在单相 115VAC、 360Hz~800Hz 电源, 或来自于 27.5VDC 航空器主电源下工作,或同时在这两种电源下工作(这取决于型号) 。在 RTCA/DO-160D 中第 16.5.1.1、16.5.1.4、16.5.2.1、16.5.2.3 节规定的工作电源容差范围内工作。 电压 RTCA/DO-160D 第 16.0 章中的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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