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 CTSO-C155
日 期: 2011年9月19日
局长授权
批 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 1 -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 ( 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记录器独立电源
1. 目的
本标准适用于记录器独立电源(RIPS)制造商申请技术标准规定
(CTSO)项目批准书。本标准规定了 RIPS 为取得批准并用CTSO 标记
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 适用性
本标准自生效之日起,对新提交的申请有效。已取得本 CTSO 项
目批准书的 RIPS 的重大设计更改,则需要按照《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CCAR-21)第21.310 条重新进行申请。
3. 要求
自本标准生效之日起,新型号 RIPS 的标识与制造必须满足本标
准附录1 中规定的最低性能标准。
CAAC CTSO-C155
(1)功能
本标准适用于给座舱内安装的抗坠毁记录器提供备份电源的设
备。这种记录器可以是:
音频记录器
图像记录器
数据记录器
音频/数据组合式记录器
音频/图像组合式记录器
图像/数据组合式记录器
(2)失效条件分类
本标准第 3(1)节定义功 能的故障是“次要”失效条件。系统
设计保证等级应不低于这种失效条件分类。
注意:如果使用《23 部飞机设备、系统和安装》 (咨询通报
(AC)23.1309-1C)中的图2 来确定设计保证等级,批准的CTSO
设备安装手册必须包含 23 部航空器(制造、型号和序号)的限制。
(3)功能验证
按本标准附录1 中的试验条件和程序验证设备功能。
(4)环境验证
按 2002 年 12 月 5 日发布的航空无线电技术委员会(RTCA)
DO-160D《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 (第3次更改(或最新的修
订本/更改) )中的设备试验条件和程序。试验程序见本标准附录2。
(5)数字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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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设备中包含有数字计算机,该计算机的软件必须按照 RTCA
于1992 年12 月 1 日发布的DO-178B《机载系统和设备合格审定中的
软件考虑》 (或最新的修订本/更改)第3~11 章和附录A 进行开发。
DO-178B中概述了基于安全评估过程的软件等级核定。如果设备包含多个软件等级,则要求适当的划分开不同的软件等级。
(6)偏离
允许提出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最低性能要求的替代或等效方法。 如
果引用这些方法, 必须证明设备具有同等的安全等级。 可依据CCAR-21
第21.310 条(二)提交偏离申请。
4. 标记
(1)至少在一个重要部件上标记有 CCAR-21 第 21.312 条要求的
所有信息。
(2)对易于拆卸(不用手工工具)的替换部件,应至少持久且清
晰地标记制造商名称、分组件部件号和CTSO 号。
(3)如果RIPS 含有数字计算机,则必须能够识别软件更改状态。
可以通过下列两种方法之一:
● 使用顶级部件号,部件号必须包含硬件和软件标识。
● 使用独立的硬件和软件部件号。
注意:相似软件的版本,经批准的不 同软件级别,必须通过部件
号来加以区分。
5. 申请资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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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 CCAR-21 第 21.310 条(三)要求的资料外,申请人还应提
供以下支持设计和生产获得批准的技术资料。
(1)足以描述设备工作能力的使用说明书和设备限制。
(2)安装程序和限制。当按照安装程序进行安装时,足以保证
RIPS 仍然满足本标准的要求。这种限制必须能够考虑到安装中涉及
到的每一个方面。这种限制必须包括对下列情况的声明:
“产品获得 CTSO 批准所适用的条件和试验是最低性能标准。在
特定类型或等级的飞机上安装这种产品, 必须确定飞机安装条件是在
CTSO-C155 范围之内。 CTSO产品必须具有适合于在航空器上安装的单
独批准。只有符合 CCAR 适用的适航要求时,才可以安装该产品。 ”
(3)安装原理图。
(4)安装接线图。
(5)元器件清单,符合本标准的RIPS 设备部件号。适用时,应
包括供应商部件号的交叉索引。
(6)部件维修手册(CMM) ,涵盖周期性维护、校准和修理,适
用于已经安装的 RIPS 设备的持续适航。包括建议的检查周期和使用寿命。
(7)材料和工艺规范清单。
(8)按照CCAR-21第21.310条 (三)要求描述的质量控制系统,
包括产品验收规范。系统测试要保证每个生产的产品都要符合CTSO。
(9)制造商的CTSO 验证试验报告。
(10)包含有本标准第4 章所描述信息的标牌图纸。
(11)用于详细说明产品设计的所有图纸和工艺过程(包括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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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的列表清单。对于小的更改, 需要在更改处做出标记。
(12)按照RTCA/DO-160D(或最新修订本/更改)中规定的,系
统每个部件的环境验证项目表。
(13)如果该产品包括有数字计算机,需准备:软件合格审定计
划(PSAC) 、软件配置索引、和软件实施概要。为便于快速解决问题
(例如软件等级的划分和确定) ,局方建议在软件开发早期提交软件
合格审定计划。
6. 制造商资料要求
除了直接向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提供的资料以外,制造商还
必须备有下列技术数据资料,以备局方审查:
(1)用于验证每个产品,以保证符 合本标准的功能验证规范。
(2)设备校准程序。
(3)故障检修/设备维护程序,在CTSO 审定批准之后12 个月之
内完成。
(4)原理图。
(5)布线图。
(6)材料和工艺规范。
(7)按照 RTCA/DO-1 60D(或最新修订本/更改)进行的环境验
证试验的结果。
(8)如果该产品包括有数字计算机时, 则须有 RTCA/DO-178B (或
其最新修订本)规定的适用文件,包括:RTCA/DO-178B(或最新修订
本)附录 A“按软件等级描述的过程目标和输出”中的适用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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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随设备一起提供的资料
如果向某一组织机构(例如:营运人 或维修站)提供在本标准条
件下制造的一个或多个产品,则应为每个产品提供第5 章(1)至(7)
条规定的技术数据资料拷贝各一份, 以及对于 RIPS 设备的正确安装、
审定、使用或持续适航所需要的任何其它数据资料。
8. 参考文件的获得
(1)可以从RTCA 购买RTCA 文件,1828L street, N.W.,Suite
805,Washington, D.C.20036。 电话(202)833-9339。 也可以通过RTCA
网站www.rtca.org购买。
(2) 可以获得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 (FAA)咨询通报(AC)20.110L,
“航空技术标准订购目录”和 AC20-36S, “符合技术标准订购系统认
证的文档目录” ,或者“在U.S运输部相关的发行部门中TSO所涉及到
的任何AC” ,Ardmore East Busine ss Center,3341 Q75th Avenue,
Landover MD 20785。电话(301)3 22-5377,传真(301)386-5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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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1: 记录器独立电源的最低性能标准(MPS)
航空器失去主电源后,RIPS 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直流电压供给航
空器上安装的记录器。RIPS 确保记录器的连续记录。RIPS 支持座舱
音频记录器、图像记录器、音频/数 据组合式记录器、音频/图像组合
式记录器、或图像/数据组合 式记录器。在正常掉电和紧急情况下掉
电期间,RIPS 不关断。任何一种类型的掉电,它都能完成其预定功能。下表中是按性能要求分类的RIPS 的标准。
电源要求 RIPS 应满足:
航空器电压 在单相 115VAC、 360Hz~800Hz 电源, 或来自于 27.5VDC
航空器主电源下工作,或同时在这两种电源下工作(这取决于型号) 。在 RTCA/DO-160D 中第 16.5.1.1、16.5.1.4、16.5.2.1、16.5.2.3 节规定的工作电源容差范围内工作。
电压 RTCA/DO-160D 第 16.0 章中的 A
民航 CTSO-C155 记录器独立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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