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 CTSO-C124b
日 期: 2011年9月21日
局长授权
批 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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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 ( 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飞行数据记录器( FDR)系统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 )适用于为飞行数据记录器(FDR )系
统设备申请 CTSO批准书 (CTSOA )的制造人。 本CTSO规定了 FDR
系统设备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 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
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性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新提交的申请。
a. 自本 CTSO发布之日起, CTSO-51a 《飞行数据记录器系统》
废止。 CAAC不再接受按 CTSO-51a 提交的申请。
b. 自本 CTSO发布之日起, CTSO-124a 《飞行数据记录器系统》
废止。 CAAC不再接受按 CTSO-124a 提交的申请。
c. 按CTSO-124a 获得 CTSOA的FDR系统可以按批准时的规定
继续制造。
d. 按本 CTSO批准的 FDR系统,设计大改应获得 CAAC的批准。
参见 CCAR-21 第21.313条。C A A C CTSO-C124b
3.要求
自本 CTSO生效之日制造并欲使用本 CTSO标记进行标识的
FDR系统设备应满足 EUROCAE 在2003年3月颁布的 ED-112“防
坠毁机载记录器系统的最低性能标准” 中对适用设备类型最低性能标
准的鉴定和文档要求。 表1列出了不同类型记录器的最低性能标准与
ED-112相关章节中之间的索引关系。
表1 记录器最低性能标准要求
记录器类型 ED-112章节索引
单个 FDR Chapter 2和Part II
在可漂浮式记录器中的 FDR功能 Chapter 2,Chapter 3 和Part II
在组合式记录器中的 FDR功能 Chapter 2,Chapter 4 和Part II
a.ED-112 例外
ED-112中与 CCAR有直接冲突的内容不作为本 CTSO的要求。
在本 CTSO中,以下内容是表 1中相关 ED-112章节的例外项:
z 第2-1.5节,记录器启动和停止时间。
启动和停止时间应符合适用的 CCAR运行规章。
z 第2-5.4.1节,记录器位置。
记录器位置应符合适用的 CCAR审定规范。
z 附录 II-A,记录器参数。
记录器参数应符合适用的 CCAR运行规范。
z 针对飞机级设备安装、测试和维修的 所有 ED-112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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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功能
本CTSO适用于用以收集和记录反映飞机状态和性能的参数的
设备,这些参数用于事故或事件调查或飞行分析。
c. 失效状态分类
本CTSO第3.b节中所定义功能的失效,定为“微小的”失效状
态。系统研制中“设计保证等级( DAL)”至少应与此失效状态的类
别相对应。
d. 环境标准
设备环境测试应根据 RTCA DO-160E 《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测试
程序》 (2004.9.9 )或最新版本的要求完成。
e. 软件标准
如果设备中有数字计算机, 其软件的研制应根据 RTCA DO-178B
“机载系统或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 (1992.12.1 )或其最新版
本的要求完成。软件“设计保证等级( DAL)”应和第 3.c节中定义
的失效状态类别一致。
f. 电子硬件标准
如果设备中包含复杂的编码器件, 则编码器件的研制应根据 FAA
AC20-152 中推荐的 RTCA DO-254 “机载电子硬件设计保证指南”中
的要求实施。硬件“设计保证等级( DAL)”应和第 3.c节中定义的
失效状态类别一致。
g. 偏离
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 CTSO的最低性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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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证明设备具有等效的安全性水平。偏离处理按照 CCAR-21 第
21.310条(二)的规定执行。
4.标记
每个设备至少应在一个主要部件上有永久清晰的标记, 标记应包
括CCAR21.312 条(四)规定的所有信息。
a. 此外,在以下部件上应有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
造人名称、组件件号和 CTSO号:
(1) 所有可以轻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
(2) 每个可互换的元件,和
(2) 设备中制造人确定为可互换的所有组件。
b. 如果部件中包含数字计算机,则部件件号中应包含软件和硬
件的标识。或者申请人也可用单独的 件号标识软件和硬件。此外,申
请人应有方法表明软、硬件更改的状态。
注:一些相似的软件版本如果在不同的软件等级下进行研制和测试,必须
以件号加以区分。
c.如适用,标明设备是一个不完备的系统或设备执行的功能超
出本 CTSO第3.b节所描述的功能,应对设备标明。
5.申请资料要求
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设备审查的适航审查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
料以支持设计和生产批准。 提交资料包括 CCAR-21 第21.310条(三)
3中规定的符合性声明和以下每份技术资料的副本。
a. 安装使用手册( IM)中的操作指令和设备限制。这些内容应
对设备运行能力进行充分描述。任何偏离的情况均应详细描述。如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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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应标明设备的件号、版本、修订、软件/ 硬件的关键等级、使用
类别以及环境分类。
b. IM中的安装程序和限制。这些内容 应能确保按照此安装程序
安装设备后,设备仍符合本 CTSO的要求。限制条件应给出在安装方
面的所有特定要求。限制还必须以注释的方式包含以下声明:
本设备满足技术标准规定中要求的最低性能标准和质量控
制标准。如欲将此设备安装在特定型号或类别的航空器上,必须
获得单独的安装批准。
c. 安装程序的原理图。
d. 安装程序的布线图。
e. 本CTSO标准规定的 FDR系统组成部件清单及其件号。如适
用,还应包括对供应商件号的交叉索引。
f. 部件维护手册( CMM)。为保证所安装 FDR系统持续适航,
CMM中应包含周期性维护、润滑和修理的要求,包括推荐的检查周
期和使用寿命,以及对本 CTSO第5.a节所批准偏离的详细描述。
g. 材料和工艺规范清单。
h. 质量控制系统( QCS)说明。
按CCAR-21 第21.143条和第 21.310条(三) 2的要求提供质量
控制系统(QCS )方面的说明资料,包括功能试验规范。质量控制系
统应确保检测到任何对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更改而可能对 CTSO的最
低性能标准符合性造成不利影响的情 况,并相应地拒收该设备。
i. 制造人的 CTSO鉴定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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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铭牌图纸,应包含本 CTSO中第 4节所要求的信息。
k. 用以定义设备的设计图纸和工艺清单(包括修订版次) 。对设
计小改,应符合 CCAR-21 第21.313条的要求。对图纸清单的修订应
经过局方批准。
l. 环境鉴定报告
每个系统部件应按 RTCA/DO-160E “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测试程
序”的要求作鉴定试验。
m. 如果设备包含软件,应提供:
软件合格审定计划( PSAC),软件构型索引( SCI)和软件完成
摘要(SAS) 。建议申请人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尽早提交 PSAC,以便快
速解决诸如软件划分和 DAL等方面的问题。
n. 如果设备包含复杂的微编码器件,应提供:
硬件合格审定计划(PHAC )、硬件验证计划、顶层图纸和硬件
完成摘要( SAS)。建议在硬件开发过程中尽早向局方提交 PHAC,
有助于尽快解决相关问题。
6.制造人资料要求
除直接提交给局方的资料外, 申请人还应准备如下技术资料供适
航部门评审:
a. 用来鉴定每件产品均符合本 CTSO要求的功能鉴定规范。
b. 设备校验程序。
c. 持续适航文件(在颁发 CTSOA后12个月内提交) 。
d. 原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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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布线图。
f. 材料和工艺规范。
g. 依据 RTCA/DO-160E 或其最新版本进行的环境鉴定试验结
果。
h. 如果设备包含软
民航 CTSO-C124b 飞行数据记录器 FDR 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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