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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CTSO-C124b 日 期: 2011年9月21日 局长授权 批 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 1 -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 ( 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飞行数据记录器( FDR)系统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 )适用于为飞行数据记录器(FDR )系 统设备申请 CTSO批准书 (CTSOA )的制造人。 本CTSO规定了 FDR 系统设备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 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 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性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新提交的申请。 a. 自本 CTSO发布之日起, CTSO-51a 《飞行数据记录器系统》 废止。 CAAC不再接受按 CTSO-51a 提交的申请。 b. 自本 CTSO发布之日起, CTSO-124a 《飞行数据记录器系统》 废止。 CAAC不再接受按 CTSO-124a 提交的申请。 c. 按CTSO-124a 获得 CTSOA的FDR系统可以按批准时的规定 继续制造。 d. 按本 CTSO批准的 FDR系统,设计大改应获得 CAAC的批准。 参见 CCAR-21 第21.313条。C A A C CTSO-C124b 3.要求 自本 CTSO生效之日制造并欲使用本 CTSO标记进行标识的 FDR系统设备应满足 EUROCAE 在2003年3月颁布的 ED-112“防 坠毁机载记录器系统的最低性能标准” 中对适用设备类型最低性能标 准的鉴定和文档要求。 表1列出了不同类型记录器的最低性能标准与 ED-112相关章节中之间的索引关系。 表1 记录器最低性能标准要求 记录器类型 ED-112章节索引 单个 FDR Chapter 2和Part II 在可漂浮式记录器中的 FDR功能 Chapter 2,Chapter 3 和Part II 在组合式记录器中的 FDR功能 Chapter 2,Chapter 4 和Part II a.ED-112 例外 ED-112中与 CCAR有直接冲突的内容不作为本 CTSO的要求。 在本 CTSO中,以下内容是表 1中相关 ED-112章节的例外项: z 第2-1.5节,记录器启动和停止时间。 启动和停止时间应符合适用的 CCAR运行规章。 z 第2-5.4.1节,记录器位置。 记录器位置应符合适用的 CCAR审定规范。 z 附录 II-A,记录器参数。 记录器参数应符合适用的 CCAR运行规范。 z 针对飞机级设备安装、测试和维修的 所有 ED-112要求。 - 2 - C A A C CTSO-C124b b. 功能 本CTSO适用于用以收集和记录反映飞机状态和性能的参数的 设备,这些参数用于事故或事件调查或飞行分析。 c. 失效状态分类 本CTSO第3.b节中所定义功能的失效,定为“微小的”失效状 态。系统研制中“设计保证等级( DAL)”至少应与此失效状态的类 别相对应。 d. 环境标准 设备环境测试应根据 RTCA DO-160E 《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测试 程序》 (2004.9.9 )或最新版本的要求完成。 e. 软件标准 如果设备中有数字计算机, 其软件的研制应根据 RTCA DO-178B “机载系统或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 (1992.12.1 )或其最新版 本的要求完成。软件“设计保证等级( DAL)”应和第 3.c节中定义 的失效状态类别一致。 f. 电子硬件标准 如果设备中包含复杂的编码器件, 则编码器件的研制应根据 FAA AC20-152 中推荐的 RTCA DO-254 “机载电子硬件设计保证指南”中 的要求实施。硬件“设计保证等级( DAL)”应和第 3.c节中定义的 失效状态类别一致。 g. 偏离 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 CTSO的最低性能标准, - 3 - C A A C CTSO-C124b 必须证明设备具有等效的安全性水平。偏离处理按照 CCAR-21 第 21.310条(二)的规定执行。 4.标记 每个设备至少应在一个主要部件上有永久清晰的标记, 标记应包 括CCAR21.312 条(四)规定的所有信息。 a. 此外,在以下部件上应有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 造人名称、组件件号和 CTSO号: (1) 所有可以轻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 (2) 每个可互换的元件,和 (2) 设备中制造人确定为可互换的所有组件。 b. 如果部件中包含数字计算机,则部件件号中应包含软件和硬 件的标识。或者申请人也可用单独的 件号标识软件和硬件。此外,申 请人应有方法表明软、硬件更改的状态。 注:一些相似的软件版本如果在不同的软件等级下进行研制和测试,必须 以件号加以区分。 c.如适用,标明设备是一个不完备的系统或设备执行的功能超 出本 CTSO第3.b节所描述的功能,应对设备标明。 5.申请资料要求 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设备审查的适航审查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 料以支持设计和生产批准。 提交资料包括 CCAR-21 第21.310条(三) 3中规定的符合性声明和以下每份技术资料的副本。 a. 安装使用手册( IM)中的操作指令和设备限制。这些内容应 对设备运行能力进行充分描述。任何偏离的情况均应详细描述。如需 - 4 - C A A C CTSO-C124b 要,应标明设备的件号、版本、修订、软件/ 硬件的关键等级、使用 类别以及环境分类。 b. IM中的安装程序和限制。这些内容 应能确保按照此安装程序 安装设备后,设备仍符合本 CTSO的要求。限制条件应给出在安装方 面的所有特定要求。限制还必须以注释的方式包含以下声明: 本设备满足技术标准规定中要求的最低性能标准和质量控 制标准。如欲将此设备安装在特定型号或类别的航空器上,必须 获得单独的安装批准。 c. 安装程序的原理图。 d. 安装程序的布线图。 e. 本CTSO标准规定的 FDR系统组成部件清单及其件号。如适 用,还应包括对供应商件号的交叉索引。 f. 部件维护手册( CMM)。为保证所安装 FDR系统持续适航, CMM中应包含周期性维护、润滑和修理的要求,包括推荐的检查周 期和使用寿命,以及对本 CTSO第5.a节所批准偏离的详细描述。 g. 材料和工艺规范清单。 h. 质量控制系统( QCS)说明。 按CCAR-21 第21.143条和第 21.310条(三) 2的要求提供质量 控制系统(QCS )方面的说明资料,包括功能试验规范。质量控制系 统应确保检测到任何对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更改而可能对 CTSO的最 低性能标准符合性造成不利影响的情 况,并相应地拒收该设备。 i. 制造人的 CTSO鉴定试验报告。 - 5 - C A A C CTSO-C124b j. 铭牌图纸,应包含本 CTSO中第 4节所要求的信息。 k. 用以定义设备的设计图纸和工艺清单(包括修订版次) 。对设 计小改,应符合 CCAR-21 第21.313条的要求。对图纸清单的修订应 经过局方批准。 l. 环境鉴定报告 每个系统部件应按 RTCA/DO-160E “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测试程 序”的要求作鉴定试验。 m. 如果设备包含软件,应提供: 软件合格审定计划( PSAC),软件构型索引( SCI)和软件完成 摘要(SAS) 。建议申请人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尽早提交 PSAC,以便快 速解决诸如软件划分和 DAL等方面的问题。 n. 如果设备包含复杂的微编码器件,应提供: 硬件合格审定计划(PHAC )、硬件验证计划、顶层图纸和硬件 完成摘要( SAS)。建议在硬件开发过程中尽早向局方提交 PHAC, 有助于尽快解决相关问题。 6.制造人资料要求 除直接提交给局方的资料外, 申请人还应准备如下技术资料供适 航部门评审: a. 用来鉴定每件产品均符合本 CTSO要求的功能鉴定规范。 b. 设备校验程序。 c. 持续适航文件(在颁发 CTSOA后12个月内提交) 。 d. 原理图。 - 6 - C A A C CTSO-C124b e. 布线图。 f. 材料和工艺规范。 g. 依据 RTCA/DO-160E 或其最新版本进行的环境鉴定试验结 果。 h. 如果设备包含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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