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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40.50 Z64 备案号:36760-2013 北 京 DB11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 946—2013 轻型汽车(点燃式)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 方法 (北京Ⅴ阶段)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light-duty vehicles (positive ignition) (BEIJING Ⅴ) 2013 - 01 - 15 发布 2013 - 02 - 01 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1 DB11/ 946—2013 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技术要求和试验..................................................................... 3 5 环保核准车型的扩展 ................................................................. 7 6 环保一致性检查..................................................................... 9 7 在用车符合性检查 .................................................................. 11 8 标准的实施........................................................................ 12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试验燃料的技术要求 ............................................. 13 I DB11/ 946—2013 前 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根据《关于北京市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复函》 (环函[2013]13 号) ,经北京市人民政 府同意,于 2013 年 1 月 15 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茂东、杜建波、陆红雨、艾毅、吴迪、付铁强、刘双喜、戴春蓓、刘宪、冯雪、 郭冬冬、刘俊女、王猛、连爱萍、宋希迅、高杰、田野 II DB11/ 946—2013 引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防治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 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装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双怠速排气污染物、曲轴箱 污染物、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 方法;以及环保核准要求、环保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OBD系统的实际监测频率(IUPR)和NOx监测功能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III DB11/ 946—2013 轻型汽车(点燃式)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北京Ⅴ阶段)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装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双怠速排气污染物、曲轴 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 测量方法;以及环保核准要求、环保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包括混合动力 电动汽车)。基准质量不超过2610kg的M1、M2和N1类汽车可按本标准进行环保核准;对已获得本标准环保 核准的车型,在满足相应要求时可扩展至基准质量不超过2840kg的M1、M2和N1类汽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 17691-2005的规定获得第Ⅴ阶段环保核准的N1类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 17691-2005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 国Ⅲ、Ⅳ、Ⅴ阶段) GB 18352.3-2005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 HJ/T 390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控制系统(装置) HJ 509 车用陶瓷催化转化器中铂、钯、铑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和电感耦合等离 子体质谱法 DB11/238-2012 车用汽油 ECE R83-06(2011) 关于根据发动机燃料要求就污染物排放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GB/T 15089-2001和GB 18352.3-2005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 以下重复列出了GB/T 15089-2001和GB 18352.3-2005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轻型汽车 light-duty vehicle 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 的 M1 类、M2 类和 N1 类汽车。 [GB 18352.3-2005,定义 3.1] 注:本标准适用的汽车为装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 3.2 M1、M2和N1类汽车 vehicle of category M1、M2 and N1 按 GB/T 15089-2001 规定: M1 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汽车。 1 DB11/ 946—2013 M2 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5000kg 的载客汽车。 N1 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 的载货汽车。 [GB 18352.3-2005,定义 3.2] 3.3 第一类车 vehicle of category I 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六座,且最大总质量不超过2500kg的M1类汽车。 [GB 18352.3-2005,定义 3.3] 3.4 第二类车 vehicle of category II 指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他所有汽车。 [GB 18352.3-2005,定义 3.4] 3.5 气态污染物 gaseous pollutants 指排气污染物中的一氧化碳(CO)、氮氧化物(NOX)和碳氢化合物(THC和NMHC)。 氮氧化物(NOX)以二氧化氮(NO2)当量表示;碳氢化合物(THC和NMHC)假定碳氢比如下: ——汽油:C1H1.85; ——液化石油气(LPG):C1H2.525; —— 天然气(NG):CH4。 3.6 颗粒物 particulate matter(PM ) 指I型试验和OBD试验时在最高温度为325K(52℃)的稀释排气中,由过滤器收集到的排气成分。 3.7 OBD系统 OBD system 指排放控制用车载诊断(OBD)系统。它应具有识别可能存在故障的区域的功能,并以故障代码的方 式将该信息存储在电控单元存储器内。 3.8 燃料 fuel 指发动机正常使用的燃料种类: ——汽油 ——液化石油气(LPG) ——天然气(NG) ——汽油和 LPG ——汽油和 NG 4 技术要求和试验 4.1 一般要求 4.1.1 影响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和蒸发污染物排放的零部件,在设计、制造和组装上应使汽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论遇到哪种振动,均应能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4.1.2 汽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和正常寿命期内,应能有效控制其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和蒸发污 染物在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内。这还包括排放控制系统所使用的软管及其接头,以及各个接线的可靠性, 它们在制造上应符合其设计的原始意图。 2 DB11/ 946—2013 4.1.3 所有汽车应装备 OBD 系统,该系统应在设计、制造和汽车安装上,能确保汽车在整个寿命期内 识别并记录劣化或故障的类型。 4.1.4 如果满足了 4.3(环保核准)、第 6 章(环保一致性检查)和第 7 章(在用车符合性检查)的 规定,则认为满足了 4.1.1~4.1.3 的要求。 4.1.5 不应使用 GB 18352.3-2005 第 3.25 条所述的失效装置。 4.1.6 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防止由于油箱盖丢失造成的蒸发污染物超标和燃油溢出。 ——不可拿掉的自动开启和关闭的油箱盖; ——从设计结构上防止油箱盖丢失所造成的蒸发污染物超标; ——其他具有同样效果的任何措施。例如,拴住的油箱盖;或油箱盖锁和汽车点火使用同一把钥匙, 且油箱盖只有锁上时才能拔掉钥匙。 4.1.7 电控系统安全性应符合 GB 18352.3-2005 第 5.1.3 条的规定。 4.2 环保核准试验项目 不同类型汽车在环保核准时应进行的试验项目见表1。其中Ⅰ型试验应选取3辆车,其余试验选取1 辆车。对于混合动力电动汽车(HEV),相关试验应按ECE R83-06(2011)附录14的规定进行。 表1 第 V 阶段环保核准试验项目 轻型汽车(包括HEV) 试验项目 汽油车 两用燃料车 单一气体燃料车 Ⅰ型-气态污染物 进行 进行(试验两种燃料) 进行 Ⅰ型-颗粒物质量 进行 进行(只试验汽油) 不进行 II型 进行 进行(试验两种燃料) 进行 Ⅲ型 进行 进行(只试验汽油) 进行 Ⅳ型 进行 进行(只试验汽油) 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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