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 2011 -10-12发布 2013-01-01实施 GB 28050—2011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 标签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 本标准不适用于保健食品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 2 术语和定义 2.1 营养标签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 信息和特性的说明 ,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 营养 成分功能声称。 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 2.2 营养素 食物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以及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 ,包括 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 及维生素等。 2.3 营养成分 食品中的营养素和除 营养素以外 的具有营养 和(或)生理功能的其他食物 成分。各营养成分的定 义可参照 GB/Z21922 《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 。 2.4 核心营养素 营养标签中的核心营养素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 2.5 营养成分表 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 和占营养素参考 值( NRV)百分比的规 范性表格。 2.6 营养素参考值 (NRV) 专用于食品营养标签,用于 比较食品营养 成分含量 的参考值。 2.7 营养声称 对食品营养特性的描述和声明,如能量水平、蛋白质含量水平。 营养声称 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 称。 2.7.1 含量声称 描述食品 中能量或营养 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含有” 、 “高” 、 “低”或“无”等 。 2.7.2 比较声称 与消费者熟知 的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 以后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增加” 或“减少”等。 2.8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2.9 修约间隔 修约值的最小数值单位。 2.10 可食部 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去除其中不可食用的部分后 的剩余部分。 3 基本要求 3.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 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 营养作用 或其他作用 。 GB 28050—2011 2 3.2 预包装食品 营养标签应使用中文。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 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 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3.3 营养成分表 应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表示(特殊情况除外) ,方框可为任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 线垂直,表 题为“营养成分表” 。 3.4 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 具体数值标示 ,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 各营养成分的营养 素参考值( NRV)见附录 A。 3.5 营养标签的格式见附录 B,食品企业可根据食品的营养特性、包装面积的大小和形状等因素选择 使用其中的一种格式。 3.6 营养标签应标在 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 4 强制标示内容 4.1 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 (NRV)的百分比。当标示其他成分时, 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 4.2 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 在营养成分表中 还应标示出该营养 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 NRV)的百分比。 4.3 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 除4.1的要求外 ,在营养成分表中 还应标示强化 后食品中该 营 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 NRV)的百分比。 4.4 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 在营养成分表中 还应标示出反 式脂肪(酸 )的含量。 4.5 上述未规定营养素参考值( NRV)的营养成分仅需标示含量。 5 可选择标示内容 5.1 除上述强制标示内容外,营养成分表中还可选择标示表 1中的其他成分 。 5.2 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符合表 C.1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时,可对 该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声 称方式见表 C.1。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满足表 C.3的要求和条件时,可对 该成分进行比 较声称,声称方 式见表 C.3。当某营养成分同时 符合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时,可以同时使用两种声称方式 ,或 仅使用含量声称 。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同义语 见表 C.2和表 C.4。 5.3当某营养成分的含 量标示值符合 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的要求和条件 时,可使用附录 D中相应的一 条或多条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不应对功能声称用语 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添加 和合并。 6 营养成分的表达方式 6.1 预包装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应以 每100克(g)和(或)每 100毫升( mL)和(或) 每 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体数值 来标示。当用份标示时,应标明每份食品的量。份的大小可根据食品的特 点或推荐量规定 。 6.2 营养成分表中强制标示和可选择性标示的营养成分的名称和顺序、标示单位、修约间隔、 “ 0”界 限值应符合表 1的规定。 当不标示某一营养成分时,依序上移。 6.3 当标示 GB14880 和卫生部公告中允许强化的除表 1外的其他营养成分时,其排列顺序应位于表 1 所列营养素之后。 GB 28050—2011 3 表1 能量和营养成分 名称、顺序、表达 单位、修约间隔和 “0”界限值 能量和营养成分 的名称和顺序 表达单位a 修约间隔 “0”界限值(每 100 g或100 mL)b 能量 千焦( kJ) 1 ≤17 kJ 蛋白质 克( g) 0.1 ≤ 0.5 g 脂肪 克( g) 0.1 ≤ 0.5 g 饱和脂肪(酸) 克( g) 0.1 ≤ 0.1 g 反式脂肪(酸) 克( g) 0.1 ≤ 0.3 g 单不饱和脂肪(酸) 克( g) 0.1 ≤ 0.1 g 多不饱和脂肪(酸) 克( g) 0.1 ≤ 0.1 g 胆固醇 毫克( mg) 1 ≤ 5 mg 碳水化合物 克( g) 0.1 ≤ 0.5 g 糖(乳糖c) 克( g) 0.1 ≤ 0.5 g 膳食纤维 (或单体成分,或可溶性、 不可溶性膳 食纤维) 克( g) 0.1 ≤ 0.5 g 钠 毫克( mg) 1 ≤ 5 mg 维生素 A 微克视黄醇当量( g RE) 1 ≤ 8 g RE 维生素 D 微克(g) 0.1 ≤ 0.1 g 维生素 E 毫克-生育酚当量( mg -TE) 0.01 ≤ 0.28 mg -TE 维生素 K 微克(g) 0.1 ≤ 1.6 g 维生素 B1(硫胺素) 毫克( mg) 0.01 ≤ 0.03 mg 维生素 B2(核黄素) 毫克( mg) 0.01 ≤ 0.03 mg 维生素 B6 毫克( mg) 0.01 ≤ 0.03 mg 维生素 B12 微克(g) 0.01 ≤ 0.05 g 维生素 C(抗坏血酸) 毫克( mg) 0.1 ≤ 2.0 mg 烟酸(烟酰胺) 毫克( mg) 0.01 ≤ 0.28 mg 叶酸 微克(g)或微克叶酸当量( g DFE) 1 ≤ 8 g 泛酸 毫克( mg) 0.01 ≤ 0.10 mg 生物素 微克(g) 0.1 ≤ 0.6 g 胆碱 毫克( mg) 0.1 ≤ 9.0 mg 磷 毫克( mg) 1 ≤ 14 mg 钾 毫克( mg) 1 ≤ 20 mg 镁 毫克( mg) 1 ≤ 6 mg 钙 毫克( mg) 1 ≤ 8 mg 铁 毫克( mg) 0.1 ≤ 0.3 mg 锌 毫克( mg) 0.01 ≤ 0.30 mg 碘 微克(g) 0.1 ≤ 3.0 g 硒 微克(g) 0.1 ≤ 1.0 g 铜 毫克( mg) 0.01 ≤ 0.03 mg 氟 毫克( mg) 0.01 ≤ 0.02 mg 锰 毫克( mg) 0.01 ≤ 0.06 mg a 营养成分的表达单位可选择表格中的中文或英文,也可以两者都使用 。 b 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数值 ≤“0”界限值时,其含量应标示为“ 0”;使用“份”的计量单位时,也要同时符合每 100 g或 100 mL的“0”界限值的规定。 c 在乳及乳制品的营养标签中可直接标示乳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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