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 B 2 6 6 8 7 — 2 0 1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2 0 1 1 - 0 7 - 0 5 发布 2 0 1 1 - 0 9 - 0 5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发 布 G B 2 6 6 8 7 — 2 0 1 1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1 范 围 本 标准 适用 于 除 食品 用香 精和 胶基 糖果 基础 剂以 外的 所有 复配 食品 添加 剂。 2 术 语和 定义 2 . 1 复 配食 品添 加剂 为 了改 善食 品品 质、 便于 食品 加工 ,将 两种 或两 种以 上单 一品 种的 食品 添加 剂, 添加 或不 添加 辅料 , 经 物理 方法 混匀 而成 的食 品添 加剂 。 2 . 2 辅 料 为 复配 食品 添加 剂的 加工 、贮 存、 溶解 等工 艺目 的而 添加 的食 品原 料。 3 命 名原 则 3 . 1 由 单一 功能 且 功 能相 同的 食品 添加 剂品 种复 配而 成的 , 应 按照 其在 终端 食品 中发 挥的 功能 命名 。 即 “ 复 配 ” + “ G B 2 7 6 0 中 食品 添加 剂功 能类 别名 称 ” , 如 :复 配着 色剂 、复 配防 腐剂 等。 3 . 2 由 功能 相同 的多 种 功 能食 品添 加剂 , 或 者不 同功 能的 食品 添加 剂复 配而 成的 ,可 以其 在终 端食 品中 发 挥 的全 部 功 能或 者主 要功 能命 名 , 即 “ 复 配 ” + “ G B 2 7 6 0 中 食品 添加 剂功 能类 别名 称 ” , 也 可以 在 命名 中增 加 终端 食品 类别 名称 ,即 “ 复 配 ” + “ 食 品类 别 ” + “ G B 2 7 6 0 中 食品 添加 剂功 能类 别名 称 ” 。 4 要 求 4 . 1 基 本要 求 4 . 1 . 1 复 配食 品添 加剂 不应 对人 体产 生任 何健 康危 害。 4 . 1 . 2 复 配食 品添 加剂 在达 到预 期的 效果 下 , 应 尽 可能 降低 在食 品中 的用 量。 4 . 1 . 3 用 于生 产复 配食 品添 加剂 的 各 种 食 品添 加剂 , 应 符合 G B 2 7 6 0 和 卫生 部公 告的 规定 ,具 有共 同的 使 用 范围 。 4 . 1 . 4 用 于生 产复 配食 品添 加剂 的各 种食 品添 加剂 和辅 料, 其质 量规 格应 符合 相应 的食 品安 全国 家标 准 或 相 关标 准 。 4 . 1 . 5 复 配食 品添 加剂 在生 产过 程中 不应 发生 化学 反应 ,不 应产 生新 的化 合物 。 4 . 1 . 6 复 配食 品添 加剂 的生 产企 业应 按 照国 家标 准和 相关 标准 组织 生产 , 制 定 复 配食 品添 加剂 的生 产管 理 制 度, 明确 规定 各种 食品 添加 剂的 含量 和检 验方 法。 4 . 2 感 官要 求: 应符 合表 1 的 规定 表 1 感 官要 求 要 求 检验方法 不应有异味、异臭,不应有腐败及霉变现象,不应有视 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取 适 量 被 测 样 品 于 无 色 透 明 的 容 器 或 白 瓷 盘 中 , 置 于 明 亮 处 , 观 察形态、色泽,并在室温下嗅其气味。 G B 2 6 6 8 7 — 2 0 1 1 2 4 . 3 有 害物 质控 制 4 . 3 . 1 根 据复 配的 食品 添加 剂单 一品 种和 辅料 的食 品安 全国 家标 准或 相 关 标 准中 对铅 、 砷 等 有 害物 质 的 要 求 , 按 照加 权计 算的 方法 由生 产企 业制 定 有 害物 质 的 限量 并进 行控 制 。 终 产品 中相 应 有 害物 质 不 得超 过限 量 。 例 如 : 某 复配 食品 添加 剂由 A 、 B 和 C 三 种食 品添 加剂 单一 品种 复配 而成 , 若 该 复配 食品 添加 剂的 铅 限 量值 为 d , 数值 以毫 克每 千克 ( m g / k g ) 表示 ,按 公式 ( 1 ) 计算 : 1 1 1 d a a b b c c = × + × + × … …… …… …… …… …… … ( 1 ) 式 中: a —— A 的 食品 安全 国家 标准 中铅 限量 , 单位 为 毫 克每 千克 ( m g / k g ) ; b —— B 的 食品 安全 国家 标准 中铅 限量 , 单位 为 毫 克每 千克 ( m g / k g ) ; c —— C 的 食品 安全 国家 标准 中铅 限量 , 单位 为 毫 克每 千克 ( m g / k g ) ; a 1 —— A 在 复配 产品 所占 比例 , % ; b 1 —— B 在 复配 产品 所占 比例 , % ; c 1 —— C 在 复配 产品 所占 比例 , % 。 其 中, 1 1 1 100% a b c + + = 。 4 . 3 . 2 若 参与 复配 的各 单一 品种 标准 中铅 、 砷 等指 标不 统一 , 无 法采 用加 权计 算的 方法 制定 有害 物质 限量 值 ,则 应采 用表 2 中 安全 限量 值控 制产 品中 的有 害物 质。 表 2 有 害物 质限 量要 求 项 目 指 标 检 测方 法 砷 (以 A s 计 ), m g / k g ≤ 2 . 0 G B / T 5 0 0 9 . 7 6 铅 ( P b ) , m g / k g ≤ 2 . 0 G B / T 5 0 0 9 . 7 5 4 . 4 致 病性 微生 物控 制 根 据所 有复 配的 食品 添加 剂单 一品 种和 辅料 的食 品安 全国 家标 准或 相关 标准 , 对 相应 的致 病性 微生 物 进 行控 制, 并在 终产 品中 不得 检出 。 5 标 识 5 . 1 复 配食 品添 加剂 产品 的标 签、 说明 书应 当标 明下 列事 项: a ) 产 品名 称、 商 品名 、 规 格、 净含 量、 生产 日期 ; b ) 各 单一 食品 添加 剂的 通用 名称 、 辅 料的 名称 , 进 入 市 场销 售和 餐饮 环节 使用 的 复配 食品 添加 剂还 应 标 明各 单一 食品 添加 剂品 种 的 含 量; c ) 生 产者 的名 称、 地址 、联 系方 式; d ) 保 质期 ; e ) 产 品标 准代 号; f ) 贮 存条 件; g ) 生 产许 可证 编号 ; h ) 使 用范 围、 用量 、使 用方 法; i ) 标 签上 载明 “ 食 品添 加剂 ” 字 样, 进入 市 场销 售和 餐饮 环节 使用 复 配食 品添 加剂 应标 明 “ 零 售 ” 字 样; j ) 法 律、 法规 要求 应 标 注的 其他 内容 。 5 . 2 进 口复 配食 品添 加剂 应有 中文 标签 、 说 明书 , 除 标识 上述 内容 外还 应载 明原 产地 以及 境内 代理 商的 名 G B 2 6 6 8 7 — 2 0 1 1 3 称 、 地 址 、 联 系方 式 , 生 产者 的名 称 、 地 址 、 联 系方 式 可 以使 用外 文 , 可 以豁 免标 识产 品标 准代 号和 生产 许 可证 编号 。 5 . 3 复 配食 品添 加剂 的标 签 、 说 明书 应当 清晰 、 明 显 , 容 易辨 识 , 不 得含 有虚 假 、 夸 大内 容 , 不 得涉 及疾 病 预防 、治 疗功 能。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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