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
B
2
6
6
8
7
—
2
0
1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2
0
1
1
-
0
7
-
0
5
发布
2
0
1
1
-
0
9
-
0
5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发
布
G
B
2
6
6
8
7
—
2
0
1
1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1
范
围
本
标准
适用
于
除
食品
用香
精和
胶基
糖果
基础
剂以
外的
所有
复配
食品
添加
剂。
2
术
语和
定义
2
.
1
复
配食
品添
加剂
为
了改
善食
品品
质、
便于
食品
加工
,将
两种
或两
种以
上单
一品
种的
食品
添加
剂,
添加
或不
添加
辅料
,
经
物理
方法
混匀
而成
的食
品添
加剂
。
2
.
2
辅
料
为
复配
食品
添加
剂的
加工
、贮
存、
溶解
等工
艺目
的而
添加
的食
品原
料。
3
命
名原
则
3
.
1
由
单一
功能
且
功
能相
同的
食品
添加
剂品
种复
配而
成的
,
应
按照
其在
终端
食品
中发
挥的
功能
命名
。
即
“
复
配
”
+
“
G
B
2
7
6
0
中
食品
添加
剂功
能类
别名
称
”
,
如
:复
配着
色剂
、复
配防
腐剂
等。
3
.
2
由
功能
相同
的多
种
功
能食
品添
加剂
,
或
者不
同功
能的
食品
添加
剂复
配而
成的
,可
以其
在终
端食
品中
发
挥
的全
部
功
能或
者主
要功
能命
名
,
即
“
复
配
”
+
“
G
B
2
7
6
0
中
食品
添加
剂功
能类
别名
称
”
,
也
可以
在
命名
中增
加
终端
食品
类别
名称
,即
“
复
配
”
+
“
食
品类
别
”
+
“
G
B
2
7
6
0
中
食品
添加
剂功
能类
别名
称
”
。
4
要
求
4
.
1
基
本要
求
4
.
1
.
1
复
配食
品添
加剂
不应
对人
体产
生任
何健
康危
害。
4
.
1
.
2
复
配食
品添
加剂
在达
到预
期的
效果
下
,
应
尽
可能
降低
在食
品中
的用
量。
4
.
1
.
3
用
于生
产复
配食
品添
加剂
的
各
种
食
品添
加剂
,
应
符合
G
B
2
7
6
0
和
卫生
部公
告的
规定
,具
有共
同的
使
用
范围
。
4
.
1
.
4
用
于生
产复
配食
品添
加剂
的各
种食
品添
加剂
和辅
料,
其质
量规
格应
符合
相应
的食
品安
全国
家标
准
或
相
关标
准
。
4
.
1
.
5
复
配食
品添
加剂
在生
产过
程中
不应
发生
化学
反应
,不
应产
生新
的化
合物
。
4
.
1
.
6
复
配食
品添
加剂
的生
产企
业应
按
照国
家标
准和
相关
标准
组织
生产
,
制
定
复
配食
品添
加剂
的生
产管
理
制
度,
明确
规定
各种
食品
添加
剂的
含量
和检
验方
法。
4
.
2
感
官要
求:
应符
合表
1
的
规定
表
1
感
官要
求
要
求
检验方法
不应有异味、异臭,不应有腐败及霉变现象,不应有视
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取
适
量
被
测
样
品
于
无
色
透
明
的
容
器
或
白
瓷
盘
中
,
置
于
明
亮
处
,
观
察形态、色泽,并在室温下嗅其气味。
G
B
2
6
6
8
7
—
2
0
1
1
2
4
.
3
有
害物
质控
制
4
.
3
.
1
根
据复
配的
食品
添加
剂单
一品
种和
辅料
的食
品安
全国
家标
准或
相
关
标
准中
对铅
、
砷
等
有
害物
质
的
要
求
,
按
照加
权计
算的
方法
由生
产企
业制
定
有
害物
质
的
限量
并进
行控
制
。
终
产品
中相
应
有
害物
质
不
得超
过限
量
。
例
如
:
某
复配
食品
添加
剂由
A
、
B
和
C
三
种食
品添
加剂
单一
品种
复配
而成
,
若
该
复配
食品
添加
剂的
铅
限
量值
为
d
,
数值
以毫
克每
千克
(
m
g
/
k
g
)
表示
,按
公式
(
1
)
计算
:
1
1
1
d
a
a
b
b
c
c
=
×
+
×
+
×
…
……
……
……
……
……
…
(
1
)
式
中:
a
——
A
的
食品
安全
国家
标准
中铅
限量
,
单位
为
毫
克每
千克
(
m
g
/
k
g
)
;
b
——
B
的
食品
安全
国家
标准
中铅
限量
,
单位
为
毫
克每
千克
(
m
g
/
k
g
)
;
c
——
C
的
食品
安全
国家
标准
中铅
限量
,
单位
为
毫
克每
千克
(
m
g
/
k
g
)
;
a
1
——
A
在
复配
产品
所占
比例
,
%
;
b
1
——
B
在
复配
产品
所占
比例
,
%
;
c
1
——
C
在
复配
产品
所占
比例
,
%
。
其
中,
1
1
1
100%
a
b
c
+
+
=
。
4
.
3
.
2
若
参与
复配
的各
单一
品种
标准
中铅
、
砷
等指
标不
统一
,
无
法采
用加
权计
算的
方法
制定
有害
物质
限量
值
,则
应采
用表
2
中
安全
限量
值控
制产
品中
的有
害物
质。
表
2
有
害物
质限
量要
求
项
目
指
标
检
测方
法
砷
(以
A
s
计
),
m
g
/
k
g
≤
2
.
0
G
B
/
T
5
0
0
9
.
7
6
铅
(
P
b
)
,
m
g
/
k
g
≤
2
.
0
G
B
/
T
5
0
0
9
.
7
5
4
.
4
致
病性
微生
物控
制
根
据所
有复
配的
食品
添加
剂单
一品
种和
辅料
的食
品安
全国
家标
准或
相关
标准
,
对
相应
的致
病性
微生
物
进
行控
制,
并在
终产
品中
不得
检出
。
5
标
识
5
.
1
复
配食
品添
加剂
产品
的标
签、
说明
书应
当标
明下
列事
项:
a
)
产
品名
称、
商
品名
、
规
格、
净含
量、
生产
日期
;
b
)
各
单一
食品
添加
剂的
通用
名称
、
辅
料的
名称
,
进
入
市
场销
售和
餐饮
环节
使用
的
复配
食品
添加
剂还
应
标
明各
单一
食品
添加
剂品
种
的
含
量;
c
)
生
产者
的名
称、
地址
、联
系方
式;
d
)
保
质期
;
e
)
产
品标
准代
号;
f
)
贮
存条
件;
g
)
生
产许
可证
编号
;
h
)
使
用范
围、
用量
、使
用方
法;
i
)
标
签上
载明
“
食
品添
加剂
”
字
样,
进入
市
场销
售和
餐饮
环节
使用
复
配食
品添
加剂
应标
明
“
零
售
”
字
样;
j
)
法
律、
法规
要求
应
标
注的
其他
内容
。
5
.
2
进
口复
配食
品添
加剂
应有
中文
标签
、
说
明书
,
除
标识
上述
内容
外还
应载
明原
产地
以及
境内
代理
商的
名
G
B
2
6
6
8
7
—
2
0
1
1
3
称
、
地
址
、
联
系方
式
,
生
产者
的名
称
、
地
址
、
联
系方
式
可
以使
用外
文
,
可
以豁
免标
识产
品标
准代
号和
生产
许
可证
编号
。
5
.
3
复
配食
品添
加剂
的标
签
、
说
明书
应当
清晰
、
明
显
,
容
易辨
识
,
不
得含
有虚
假
、
夸
大内
容
,
不
得涉
及疾
病
预防
、治
疗功
能。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GB 26687-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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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由 人生无常 于 2024-10-08 14:27:30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