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81.060.99 Q 32 DB35 福 建 省 地 方 标 准 DB35/T 1400—2013 陶 炭 2013-12-31 发布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03-10 实施 发 布 DB35/T 1400—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福建省德化县宁昌陶瓷有限公司、德化县质量计量检测所、福建省日用陶瓷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福建省德化县锦福陶瓷有限公司、福建省德化环宇陶瓷有限公司、福建省德 化县三顺艺品有限公司、福建省德化稳定瓷业有限公司、德化县成艺陶瓷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国典、苏友谊、瞿凤珍、林秀珍、林雪萍、郑智奥、苏俊基。 I DB35/T 1400—2013 陶 1 炭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陶炭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多孔陶瓷为载体,经炭化、活化工艺生产的空气净化用陶炭。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41-1999 陶瓷材料抗弯曲试验方法 JJF 1070-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检验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空气净化用陶炭 pottery charcoal for air-purification 以多孔陶瓷为载体,经炭化、活化工艺生产的具有净化空气功能的陶瓷产品。 3.2 固定碳 fixed carbon 陶炭在高温下灼烧后剩余的有效碳素。 3.3 吸附率 formaldehyde adsorption rate 一定质量的干燥试样置于充满被吸附气体的吸附仪中,于20 ℃下恒温吸附24 h,试样的增重占原 试样质量的百分数。 4 要求 4.1 外观 黑色、无臭、无味、不同形状的固体。 4.2 净含量 1 DB35/T 1400—2013 产品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 办法》的规定。 4.3 控制项目指标 陶炭的控制项目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项 陶炭控制项目指标 目 指 标 抗折强度,MPa ≥5 固定碳含量,% ≥20 甲醛吸附率,% ≥8.8 苯吸附率,% ≥11.0 TVOC吸附率,% ≥9.8 注:TVOC即总挥发性有机物。 5 试验方法 5.1 外观 将样品放在白纸上,在光线充足的环境下,用目、鼻测定。 5.2 净含量 按JJF 1070-2005规定执行。 5.3 抗折强度 按GB/T 4741-1999规定执行。 5.4 固定碳含量 5.4.1 方法提要 固定碳含量以陶炭质量减去其所含灰分和挥发分含量计算。 5.4.2 灰分含量的测定 5.4.2.1 方法提要 将一定质量的试样于(800士20) ℃下,灼烧至恒重(冷却后称重),以残留物的质量占原试样质量的 百分数表示灰分含量。 5.4.2.2 仪器 5.4.2.2.1 高温电炉,带有能保持(800 士 20) ℃的调温装置,附有热电偶和高温表。 5.4.2.2.2 5.4.2.2.3 5.4.2.2.4 带盖瓷坩埚,30 mL。 分析天平,感量 0.1 mg。 干燥器,内装干燥剂(未潮解的块状氯化钙或硅胶)。 2 DB35/T 1400—2013 5.4.2.3 操作方法 将符合规格的瓷坩埚置于(800士20) ℃高温电炉中灼烧至恒重,将坩埚置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 (大约需30 min),称量(称准至0.1 mg)。再称取经粉碎至全部通过0.25 mm(60目)筛的干燥试样1 g(秤 准至0.1 mg),置于已恒重的瓷坩埚中,并送入温度不超过300 °C的高温电炉中,打开坩埚盖,缓慢升 到500 ℃,并保持30 min,继续升高温度,在(800士20) ℃的条件下灼烧3 h~4 h。取出坩埚置于瓷板 上,盖上坩埚盖,在空气中冷却约5 min后,放入干燥器,冷却到室温,称重。然后进行检查性灼烧, 每次灼烧30 min,直到试样的减量小于0.0010 g或者质量增加时为止,在后一种情况下,应采用增重前 的一次质量作为计算的依据。 5.4.2.4 结果计算 陶炭灰分含量按式(1)计算: A= m2 − m1 × 100 m …………………………(1) 式中: A——试样的灰分含量,%; m2——灰分和坩埚的质量,g; m1——坩埚的质量,g; m——试样的质量,g。 5.4.2.5 允许误差 灰分的两次平行测定结果误差不得超过0.3 %。 5.4.3 挥发分含量的测定 5.4.3.1 方法提要 将一定质量的试样,在(850土20) ℃温度下,隔绝空气加热7 min,以所失去的质量占原试样质量 的百分数表示挥发分含量。实验中如果发现有明显的火星时,则应重做。 5.4.3.2 仪器 5.4.3.2.1 瓷坩埚:高 40 mm,上口直径 30 mm,底外径 18 mm,盖外径 35 mm,槽外径 29 mm,外槽深 4mm。 5.4.3.2.2 高温电炉:带有能保持(850 士 20) ℃的调温装置。 5.4.3.2.3 坩埚架:由镍铬丝制成,其大小以放入高温炉中的坩埚不超过恒温区为限,并使放在坩埚架 上的坩埚底部距炉底 10 mm~15 mm。 5.4.3.2.4 5.4.3.2.5 5.4.3.2.6 5.4.3.3 分析天平,感量 0.1 mg。 秒表或定时钟。 干燥器,内装干燥剂(未潮解的块状氯化钙或硅胶)。 操作方法 称取经粉碎至全部通过0.25 mm(60目)试验筛的干燥试样1 g(称准至0.1 mg),置于已于(850士 20) ℃烧至恒重的瓷坩埚中,将坩埚盖好,轻轻振动以使试样铺平,放在坩埚架上,迅速送入事先加热 到850 °C的高温电炉中,使坩埚位于热电偶测点的上方或下方,继续加热7 min。开始时炉温下降,但 3 DB35/T 1400—2013 在3 min内应恢复到(850士20) °C,如发现有明显火星,则应重做。最后,取出坩埚置于瓷板上,在空 气中冷却5 min,放入干燥器冷却至室温,称重。 5.4.3.4 结果计算 陶炭挥发分含量按式(2)计算: V = m1 − m2 × 100 m1 …………………………(2) 式中: V——试样的挥发分含量,%; m1——试样的质量,g; m2——试样加热后的质量,g。 5.4.3.5 允许误差 挥发分的两次平行测定结果误差不得超过0.5 %。 5.4.4 固定碳含量计算 陶炭固定碳含量按式(3)计算: C = 1− (A +V ) 5.5 …………………………(3) 甲醛吸附率 5.5.1 方法提要 将一定质量的干燥试样置于充满甲醛气体的吸附仪中,于20 ℃下恒温吸附24 h,以试样的增重占 原试样质量的百分数表示陶炭对甲醛的吸附率。 5.5.2 试剂 甲醛,分析纯。 5.5.3 仪器 5.5.3.1 5.5.3.2 5.5.3.3 陶炭气体吸附专用测定仪(如图 1 所示)。 电热恒温干燥箱,带有自动调温装置,并附有鼓风机或自然通风装置。 3 气候箱,1 m 。 5.5.3.4 5.5.3.5 5.5.3.6 称量瓶,60 mm × 30 mm。 分析天平,感量 0.1 mg。 干燥器,内装干燥剂(未潮解的块状氯化钙或硅胶)。 4 DB35/T 1400—2013 单位为毫米 说明: a——装有甲醛(或苯或挥发性有机物)的称量瓶放置位置 b——格栅 图1 5.5.4 陶炭气体吸附专用测定仪 操作方法 称取经粉碎至全部通过0.25 mm(60目)试验筛的干燥试样1 g(称准至0.1 mg),放入预先恒重的称量 瓶中,试样在称量瓶的底面厚度要均匀。然后将装有甲醛的称量瓶置于图1中a位置,甲醛的挥发量应大 于试样的吸附量。同时将装试样的称量瓶放人吸附仪的格栅上,并将吸附仪置于20 ℃的气候箱中恒温 吸附24 h,待测。同时做空白试验。 5.5.5 结果计算 甲醛吸附率以%表示,按式(4)计算: 5 DB35/T 1400—2013 X = m2 − m1 − m3 × 100 m …………………………(4) 式中: X——陶炭对甲醛的吸附率,%; m2——吸附24h后试样和称量瓶的质量,g; ml——吸附前试样和称量瓶的质量,g; m3——空白试验增重,g; m——试样的质量,g。 5.5.6 允许误差 甲醛吸附率的两次平行测定结果误差不得超过0.5 %。 5.6 苯吸附率 5.6.1 方法提要 将一定质量的干燥试样置于充满苯的吸附仪中,于20 °C下恒温吸附24 h,以试样的增重占原试样 质量的百分数表示吸附率。 5.6.2 试剂 苯,分析纯。 5.6.3 仪器 5.6.3.1 5.6.3.2 5.6.3.3 5.6.3.4 5.6.3.5 5.6.3.6 5.6.4 陶炭气体吸附专用测定仪(如图 1 所示)。 电热恒温干燥箱,带有自动调温装置,并附有鼓风机或自然通风装置。 3 气候箱,1 m 。 称量瓶,60 mm × 30 mm。 分析天平,感量 0.1 mg。 干燥器,内装干燥剂(未潮解的块状氯化钙或硅胶)。 操作方法 称取经粉碎至全部通过0.25 mm(60目)试验筛的干燥试样1 g(称准至0.1 mg),放入预先恒重的称量 瓶中,试样在称量瓶的底面厚度要均匀。然后将装有苯的称量瓶置于图1中a位置,苯的挥发量应大于试 样的吸附量。同时将装试样的称量瓶放入吸附仪的格栅上,并将吸附仪置于20 °C的气候箱中恒温吸附 24 h待测,同时做空白试验。 5.6.5 结果计算 苯吸附率以%表示,按式(5)计算: X = 式中: X——陶炭对苯的吸附率,%; 6 m2 − m1 − m3 × 100 m ……………………………(5) DB35/T 1400—2013 m2——吸附24 h后试样和称量瓶的质量,g; ml——吸附前试样和称量瓶的质量,g; m3——空白试验增重,g; m——试样的质量,g。 5.6.6 允许误差 苯吸附率的两次平行测定结果误差不得超过0.4 %。 5.7 TV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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