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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20.01 Z 01 DB41 河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1/T 1154—2015 矿山地质环境 恢复与治理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2015 - 12 - 30 发布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 - 03 - 01 实施 发 布 DB41/T 1154—2015 目 次 前言 ................................................................................ Ⅱ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总则 .............................................................................. 3 5 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 ................................................................ 3 6 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及要求 ...................................................... 5 7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 12 8 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 ............................................................... 13 9 工程质量保证期的监理 ............................................................. 17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 19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监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 21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缺陷处理监理主要工作程序 ....................................... 23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 ..................................... 24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施工监理管理表格式 ............................................. 25 Ⅰ DB41/T 1154—201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勘查院、化工 部郑州地质工程勘察院、黄河勘测规划设计公司地质工程院、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河南 省矿源地质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现国、刘志国、廉勇、梁世云、李斌、黄玉娥、席文明。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陈书涛、兰勇、谷芳莹、杨志勇、刘宏奎、康春景、王晨旭、张荣波、温秋生、 王和平、张建良、周奇蒙、黄志全、吴琦。 Ⅱ DB41/T 1154—2015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工程施工监理的术语和定义,总则,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 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及要求,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程质量保证期的监理。 本标准适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工程施工监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1~5750.13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 15776 造林技术规程 GB/T 16453.1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坡耕地治理技术 GB/T 16453.2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荒地治理技术 GB/T 16453.3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沟壑治理技术 GB 5002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26 工程测量规范 GB 50201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3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96 管井技术规范 GB/T 50319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 50330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CJJ 76 城市地下水动态观测规程 DZ/T 0133 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 DZ/T 0219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DZ/T 0221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 DZ/T 0222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 DZ/T 0239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 DZ/T 0288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规范 JGJ 94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 106 建筑桩基检测技术规范 TD/T 1012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TD/T 1031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范 1 DB41/T 1154—2015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矿山地质环境 指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所影响到的岩石圈、水圈、生物圈相互作用的客观地质体。 3.2 含水层破坏 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导致的地下含水层结构改变、地下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水质恶化等破 坏现象。 3.3 矿山地形地貌景观破坏 因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改变了原有的地形地质条件与地貌特征,造成土地毁坏、山体破损、岩石裸 露、植被破坏等现象。 3.4 土地资源破坏 因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而造成的土地损毁、地形改变、水土流失、耕作能力降低等现象。 3.5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受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变异或破坏的事件。主要包括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 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危岩体等)、含水层破坏、矿山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土地资源破坏等。 3.6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工程 对各种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和工程手段,因地制宜地进行恢复、治理与利用的一系 列工程。 3.7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围绕地质灾害预防、治理而进行的一系列工程。 3.8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是指对主要矿山地质环境要素、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进行监视性的测定。 3.9 监理单位 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并与发包单位签订了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 3.10 监理人员 在监理机构中从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工程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及相关 人员。 3.11 监理实施细则 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用以实施某一重要项目(关键部位、隐蔽工 程)或某一专业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2 DB41/T 1154—2015 3.12 工程质量保证期 从工程移交证书中注明之日起,至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时间为止的时段。 4 总则 4.1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工程,按照工程投资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工程三个等级: a) 大型:工程投资在 1000 万元以上的; b) 中型:工程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 c) 小型:工程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下的。 4.2 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业务,并接 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4.3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工程施工监理应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4.4 监理单位应达到 GB/T 50319 的基本要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公正、公平、诚信、 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应有效控制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投资、进度、安全等 目标,加强信息管理,并协调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 4.5 监理单位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手段实施监理工作。 5 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 5.1 监理单位 5.1.1 监理单位与发包单位应依法签订监理合同。 5.1.2 监理单位不得与所承担监理项目的施工单位、设备和材料供货人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也不得 是这些单位的合伙经营者。禁止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 5.1.3 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并在 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派驻到监理工地。人员配置如有变化,应 事先征得发包单位同意。 5.1.4 监理服务范围和服务时间发生变化时,监理合同中有约定的,监理单位和发包单位应按监理合 同执行;监理合同中无约定的,监理单位应与发包单位另行签订监理合同补充协议,明确相关工作、服 务内容和报酬等相关事宜。 5.2 监理机构 5.2.1 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应在施工现场建立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 监理合同约定的现场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 5.2.2 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副总监理工程师。 5.2.3 监理机构的基本职责与权限应包括下列各项: a)协助发包单位选择设备和材料供货人,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b)签发指令、指示、通知、批复等监理文件,协助处理变更及合同实施中的问题; c)检验施工项目的材料、构配件的质量和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工程施工进度及现场施工安全和环 境保护情况; d)处置施工中影响工程质量或造成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 e)参与或协助组织工程验收。 3 DB41/T 1154—2015 5.3 监理人员 5.3.1 监理人员资格 5.3.1.1 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 3 年以上应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大型项目的总监理 工程师必须由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或环境地质专业的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其它项目 也必须由具有上述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 5.3.1.2 副总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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