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60 A 90 DB3403 安 徽 省 蚌 埠 市 地 方 标 准 DB3403/T 03—2018 行政机关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规范 2018-11-01 发布 2018-12-01 实施 蚌埠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403/T 03—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蚌埠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蚌埠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蚌埠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鹏、李松、陈三仿、王佳宾、储丹丹。 I DB3403/T 03—2018 引 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要求,规范全市各级行政机关重大事项 合法性审查工作,全力推进合法性审查“四维”全覆盖(蚌埠市行政机关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创新 成果,即合法性审查要做到“决策机关”、“决策过程”、“决策内容”、“问题解决”四个方面 的全覆盖),提高审查质量,推进依法决策,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 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事项 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皖政〔2015〕125 号)、《蚌埠市行政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 41 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蚌政秘﹝2017﹞2 号)等规章、 指导性文件,制定本标准。 II DB3403/T 03—2018 行政机关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蚌埠市各级行政机关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审查要求、审查范 围、审查提前介入、审查流程、审查方式、审查内容、审查意见、审查时限、数据管理、档案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蚌埠市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职责权限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 作。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 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2.2 重大行政决策 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或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涉及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做出的决定。 2.3 合法性审查 各级行政机关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在提请相关会议或领导审定前由 同级法制工作机构对相关事项及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审查。 3 审查要求 3.1 应建立“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转高效”的审查工作机制。 3.2 应遵守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相关保密规定。 3.3 应具备送审电子文稿通过内部系统传送的条件,并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 3.4 应通过官方网站等多种有效途径,公开审查内容、审查流程、审查时限、报文材料等事项并提 供相关资料的下载服务。 3.5 审查人员应具备符合专业岗位任职要求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新从事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人员 原则上应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1 DB3403/T 03-2018 3.6 可探索采取政府购买第三方法律服务等有效方式,委托专业法律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4 审查范围 4.1 以下行政机关重大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a)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b)各政府部门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c)本市各级政府重大招商引资合同、以政府名义签订或见证的协议; d)报请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研究、批复的重要规划调整、重要工作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 程项目等决策权限范围内的重大行政决策; e)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发布的重要决定、命令、通告等重大行政决策; f)需要提请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 g)本市各级行政机关领导批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事项。 4.2 以下行政机关重大事项不进行合法性审查: a)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各类工作报告; b)向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函件; c)提请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会议审议的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安排事项; d)议事协调机构成立、撤销及人员调整事项; e) 目标管理责任书、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工作要点、考核结果、人事任免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 事项。 5 审查提前介入 5.1 提前介入的范围 重大事项中法律关系复杂或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纳入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范围。 主要包括: a)具有探索性、创新性,且事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改革方案; b)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直接影响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c)报请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或者直属事业单位撤销、 合并等重大事项; d)政府对外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 e)其他涉及敏感领域、关系民生或者社会利益调整的重大事项。 5.2 提前介入的启动 提前介入由以下单位启动: a)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启动。承办单位上报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在相关文字材料或文件初稿形 2 DB3403/T 03—2018 成后,或者合作框架协议草案基本形成、双方会谈前,承办单位应主动致函同级承担政府法制工作 的机构商请提前介入,并提供相关背景材料或进行情况说明。 b)政府办公机构启动。对承办单位未启动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程序上报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政府办公机构认为需要启动的,应当及时告知同级承担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提前介入,并通知承办 单位向承担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提供相关背景材料或进行情况说明。 5.3 提前介入的方式 承担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在收到提前介入函后,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前介入: a)参加相关调研活动、专题会议; b)调阅相关背景材料; c)组织政府法律顾问、相关专家参加论证会; d)参加合作框架协议双方或多方会谈; e)委托法律顾问或法律服务机构研究论证。 6 审查流程 审查流程参见附录 A。 7 审查方式 审查机构可采取以下方式组织审查: a)书面审查; b)要求承办部门说明情况; c)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d)组织本市各级政府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学者等进行论证; e)组织有关单位集体会商; f)到有关地方和单位进行调查研究; g)委托第三方辅助审查; h)其他方式。 8 审查内容 8.1 权限审查 送审的重大事项是否具有属于本行政机关决策的依据。 8.2 程序审查 应对是否履行以下程序进行审查: 3 DB3403/T 03-2018 a)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对起草部门是否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起草、是否进行评估论证、是否广泛 征求意见进行审核; b)需要进行公众参与的事项是否已经履行程序; c)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事项是否已经履行程序; d)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事项是否已经履行程序; e)各部门承办的重大事项,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策前,是否经过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并规范 填写《合法性审查意见表》,表格参见附录 B。 f)需要集体研究的决策事项是否已经集体研究; g)应当依法举行听证的事项,履行听证程序情况; h)应当依法履行告知程序的事项是否已经履行; i)应当依法公示的事项是否已经履行程序; j)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事项,履行环评程序情况; k)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l)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要求。 8.3 内容审查 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a)是否违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b) 是否存在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相关内容; c)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 9 审查意见 9.1 不属于决策主体权限范围的,建议不予决策或者提请有权机关决策。 9.2 决策方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通过合法性审查。 9.3 决策方案相关内容,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但符合法律原则、国家政策或者改革发展方 向的,原则上通过合法性审查,但应对相关风险进行提示。 9.4 决策方案内容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通过合法性审查,同时应指出相应问 题并提出合法、合理化建议。 10 审查时限 10.1 审查的起始时间应为送审单位将审查所需材料报齐之日,需要补充材料的以最后一份材料收到 日期为起始日期。 10.2 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4 DB3403/T 03—2018 10.3 疑难复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报经法制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 审查期限,延长审查期限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 10.4 行政机关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 10.5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 数据管理 11.1 应按照全面细致、条目清晰的原则,规范日常审查工作台账,加强“痕迹化”管理。 11.2 应对审查事项、审查时间、承办人员、签发领导等进行登记,切实做到“五个可查阅”,即收 文事项可查阅,办理进度可查阅,意见审批可查阅,责任人员可查阅,反馈签收可查阅。 11.3 应充分发挥台账数据价值,建立台账分析利用机制,对合法性审查事项类别、审查意见和工作 量进行统计、分析,为更好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提供数据支撑和参考建议。 12 档案管理 12.1 合法性审查事项办理完毕,要严格按照全过程留痕的要求,及时将反映合法性审查情况和过程 的所有资料予以整理归档。 12.2 归档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审查意见审批表、书面审查意见拟稿、送审纸质文稿、起草说明、 报文说明、重要依据材料、调研和论证材料、集体讨论材料、法律顾问审查意见文稿等。 12.3 应建立合法性审查档案管理制度,将合法性审查档案纳入本单位档案范围实行统一管理,明确 收集与整理、归档与移交、保管与利用等各环节职责,做到合法性审查档案的分类编号相对独立、 一事一档组卷完整。 12.4 应按照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电子化、数字化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推进合法性审查档案信息化 建设,实现合法性审查电子档案数据及时归档。 12.5 应建立健全档案查询借阅制度,依法依规提供档案查询借阅服务并做好档案查询借阅记录,确 保档案的保密性、完整性要求。 12.6 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档案,涉密材料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 5 DB3403/T 03-2018 附录 A (资料性目录) 合法性审查流程图 图 A.1 合法性审查流程图 6 DB3403/T 03—2018 附录 B (资料性目录) 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意见表 表 B.1 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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