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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200 CCS A 90 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1031—2021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求 Construction requirements of emergency shelters 2021 - 01 - 21 发布 2021 - 03 - 01 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DB12/T 1031—2021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2 5 功能分区要求 ....................................................................... 4 6 应急设施配置要求 ................................................................... 8 I DB12/T 1031—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地震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地震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胡志良、高相铎、沈祖光、孙占中、董洪军、王汉旗、于伟巍、李永建、吴学 浩、陈国峰、陈最宜、杨文弥、杨亮、姚兰予、郭靖、韩瑞通。 II DB12/T 1031—2021 引 言 为进一步增强城市综合防护功能,提升全市应急避险能力,以应对地震等自然灾害为主,适当兼顾其 他突发公共事件,科学合理的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满足灾时的避难需求,保障市民的生命安全,构建高 质量发展的现代化天津,特制定本文件。 III DB12/T 1031—2021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基本要求、功能分区要求和应急设施配置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应急避难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18306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01 防洪标准 GB 50223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357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 GB 50413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1143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GB 51192 公园设计规范 GB/T 51327 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 GJB 3502 军用永备直升机场场道工程建设标准 MH 5013 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请选择适当的引导语 3.1 应急避难场所 emergency shelter 配置应急设施,用于因灾害产生的避难人员生活保障及集中救援的避难场地及避难建筑。 1 DB12/T 1031—2021 3.2 紧急避难场所 emergency evacuation and embarkation shelter 用于避难人员就近紧急或临时避难的场所,也是避难人员集合并转移到固定避难场所的过渡性场所。 3.3 固定避难场所 resident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 具备避难宿住功能和相应应急设施,用于避难人员固定避难和进行集中性救援的避难场所。 3.4 中心避难场所 central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 具备救灾指挥、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医疗卫生、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等功能的固定避难场所。 3.5 应急避难场所责任区 area of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ing service 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避难宿住功能指定服务范围,该服务范围内的避难人员被指定使用场所内的应 急设施。 3.6 避难场地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ing site 应急避难场所内可供应急避难或临时搭建工程设施的空旷场地。 3.7 应急设施 emergency facilities 应急避难场所配置的,用于保障抢险救援和避难人员生活的工程设施。 3.8 有效避难面积 effective and safe area for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ing 应急避难场所内,除去水面以及其他不宜收容人群避难的场所面积外,用于人员宿住和人员活动的 面积。 3.9 人均有效避难面积 percapita effective area 应急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与场所所容纳避难人员人数之比。 4 基本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应急避难场所设计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可靠、因地制宜、平灾结合、易于通达、便于管理” 的原则。 4.1.2 应急避难场所的用地范围、性质、等级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并以批准的天津市应急避 难场所专项规划和各区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为依据。 4.1.3 应急避难场所设计应包括总体设计、避难场地设计、避难设施设计、应急转换设计等。 4.1.4 应急避难场所按安置时限和功能分为三级:紧急避难场所、固定避难场所、中心避难场所。 4.1.5 城市级应急指挥管理、医疗卫生救护、物资储备分发等设施应单独设置应急功能分区,并宜依 次选择设置在中心避难场所、固定避难场所。 4.1.6 应急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要求,按照 GB 50763 的要求设置。 4.1.7 应急避难场所设计应以不影响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修缮和保护为前提。场所内的古树名木、 有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构筑)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符合 GB 50357、GB 51192 的相关规定。 4.2 应急避难场所分级控制要求 2 DB12/T 1031—2021 4.2.1 各级应急避难场所应满足以下开放时间要求: a) 紧急避难场所:可容纳避难人员避难 1 天以内; b) 固定避难场所:可容纳避难人员避难 30 天以内; c) 中心避难场所:可容纳避难人员避难 30 天以上。 4.2.2 各级应急避难场所避难疏散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紧急避难场所,疏散距离步行时长不宜超过 10 分钟,以服务半径简易计算不宜超过 500 米; b) 固定避难场所,疏散距离步行时长不宜超过 15 分钟~20 分钟,以服务半径简易计算不宜超过 1000 米~1500 米; c) 中心避难场所所配置的城市级应急功能服务范围,宜按建设用地规模不大于 30 平方公里、服 务总人口不大于 30 万人控制,并不应超过建设用地规模 50 平方公里、服务总人口 50 万人; 承担的固定避难任务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1500 米。 4.2.3 各级应急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紧急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不宜小于 1000 平方米; b) 固定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不宜小于 10000 平方米; c) 中心避难场所的城市级应急功能用地规模按服务总人口 50 万人不宜小于 20 公顷,按服务总 人口 30 万人不宜小于 15 公顷;承担的固定避难任务的有效避难面积应满足固定避难场所要 求。 4.2.4 各级应急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紧急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应小于 1 平方米; b) 固定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应小于 2 平方米; c) 中心避难场所承担的固定避难任务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应满足固定避难场所要求。 4.3 设防要求 4.3.1 应急避难场所的设防目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在遭受不高于天津市设计规范设防水准灾害的影响下,应急设施不应发生严重破坏,且能及 时恢复;紧急引入的应急避难设施应能顺利安装和启用; b) 在遭受高于天津市设计规范设防水准灾害的影响下,应急避难场所应能用于人员避难,在周 边遭受严重灾害和次生灾害影响时应能保证基本安全及保障避难人员基本生存。 4.3.2 应急避难场所的抗震设防烈度标准应高于天津市基本抗震设防烈度 1 度执行。 4.3.3 位于防洪保护区的防洪避难场所的设定防御标准应高于天津市防护标准所确定的淹没水位,且 避洪场地的应急避难区的场地标高应按该地区的历史最大洪水水位确定,且安全超高不应低于 0.5 米。 4.3.4 应急避难场所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中心避难场所及其周边区域的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 5 年; b) 固定避难场所及其周边区域的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 3 年。 4.4 场址选择要求 4.4.1 应急避难场所应优先选择场地地形较平坦、地势较高、有利于排水、空气流通、具备一定基础 设施的公园、绿地、广场、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与设施,其周边应保证道路畅通、交通便利,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中心避难场所宜选择在与城镇外部有可靠交通连接、易于伤员转运和物资运送,并与周边应 急避难场所有疏散道路联系的地段; b) 固定避难场所宜选择在交通便利、有效避难面积充足、能与责任区内居住区建立安全避难联 系、便于人员进入和疏散的地段; 3 DB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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