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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 门 市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2007 年11月22 日 厦 门 市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2008年4月2 日 福 建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批 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六章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 明的人居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 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完善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 所需要的经费,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市容环境 卫生工作。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负责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规划、环保、卫生、工商、建设、海洋与渔业、港口、海 事、交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 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辖区内 的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 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广播电视、新闻出 版、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公 民行为规范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新闻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 —2—公益性宣传内容。 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旅 客、游客进行市容环境卫生宣传。 第七条 提倡和鼓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制定 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村)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 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 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 条例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 建立相关制度,依法及时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 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 履行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措施,改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 的劳动条 件和工资福利待遇,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 在年 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 情况下依法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 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市 容环境卫生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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