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90万 73个行业的国家标准 支持批量下载
常 德 市 农 村 村 民 住 房 建 设 管 理 条 例 (2020年10月29 日 常 德 市 第 七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2020年11 月27日 湖 南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一 次 会 议 批 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三章 建房申请和审批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五章 宅基地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切实保护耕地, 促进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1-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集 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住房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先批后建、 一户一宅、节约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体现本地历史文化、地 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 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应当将村庄规划和农村住房建设图集编 制、集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奖励和补助、执法管理等经 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服 务,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有关部门委托实施村民住房建设的有 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主管农村 宅基地改革和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相 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 转用和不动产登记等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 村村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安全和乡村风貌等监督管理 工作。 财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2-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包含有农村村民住 房建设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参与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资格认定 和审查,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相关监督管理。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农村住房建设违法 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 举或者劝阻农村村民住房建 设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 民违法建设住房 举报制度,及时 受理和调查处理 举报线索。 第 二 章 村 庄 规 划 的 编 制 和 实 施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在本条例实施 之日起一年内,根 据本地地 形地貌、人文 习俗、山水田园分布等实际 情况,依法组 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   村庄规划应当包 括土地利用、产业发 展、公共基 础设施建 设、农村村民住房建设 布局、乡村风貌、人居环境 整治等内容。 农村村民建设住房应当 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 空闲地、荒 山、荒坡和其他未利用地,不 占或者少占耕地。 支持和鼓励有条 件的区域 逐步推进农村 小区、中 心村等村民集中居住区建设。 第九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 充分尊重村民意愿。村庄规划 在 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前,应当 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 -3- 议,并经 到会人员的过 半数同意。其中,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 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 半数,或者本村三 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 加;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 分之二以上的组 成人员参 加。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自批准 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由乡镇 人民政府公开。村民委员会应当 对已经公开的村庄规划予以公 示。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规划建设农村住房 :   (一)生态保护 红线范围和永久基本农 田区域;   (二) 河流、湖泊和水利工 程管理范 围;   (三)公 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和 铁路建筑限界区域 ;   (四)文 物保护范 围及控制区、历史文化 名镇(村) 核心保 护区和历史文化 街管控区域;   (五)地质 灾害易发区域 ;   (六) 需修复的有土 壤污染或者有环境 污染风险的区域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禁止住房建设的其 他区域。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 在给水排水、电力电气、燃气等公用设 施附近建设住房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保持安全 间距。确需在山 体附近切坡建房的,应当 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下进行安全 评估, 采取防护措施。    第 三 章 建 房 申 请 和 审 批 -4-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在政府网站、办公场所、村级 服务窗口公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审批 事项的依据、条 件、程序、 期限、申请 材料目录、申请表 示范文本、 免费建筑设计图以及年 度用地计划等。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房 每户使用土地的 面积按照省规 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本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 申请建设住房 :   (一)农村 无住房的 ;   (二)现有住房 属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或者原有住房 因灾毁 需要重建的;   (三)具 备分户取得宅基地条 件的;   (四)向集中居住区 搬迁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 他条件。 农村村民有 两个以上 子女,且一个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可 以通过 分户另外申请 取得宅基地, 但是其中一个 子女必须与父母 共用一处宅基地。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设住房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得 批准:   (一)不 符合村庄规划的 ; (二)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 (三)原住房 被征收,已得到安置、补偿的; -5- (四)申请的宅基地权 属有争议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批准的其 他情形。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房应当先向当地村民委员会 提出 申请,并 提交下列材料:   (一) 《农村宅基地批准 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证申请 表》;   (二)申请人 身份证和家庭户口簿;   (三)住房建设工 程设计方案或者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免 费提供的建筑设计图 ;   (四) 异地新建房 屋的,应当 提交在新建房 屋竣工后三个月 内拆除原有住房并将宅基地交 还集体经 济组织的 书面承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 他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 收到村民住房建设申请 材料后应当及 时核实。土地 属村集体 所有的,应当 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 会议进行 讨论;土地属村民小组所有的,应当 召开村民 小组会议 进行讨论。讨论通过并公 示后,由村民委员会 出具书面意见,连 同申请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 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内组织审 核和现场踏勘。通过全 面审查, 对符合批准条 件的,应 当向申请人 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 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证;对不 符合批准条 件的,应当 出具不予批准 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依 -6-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占用林地的,应当 办理占用林地许可。 经依法批准 占用永久基本农 田以外耕地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落实耕地 占补平衡。  第二十条 农村宅基地批准 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证有效期 为一年。 到期未建设需要延续的,应当 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 前向 原核发机关申请 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 四 章 建 设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 同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门定 期组织对农村建 筑工匠职业技能的免费培训。农村建 筑工匠培训合格的 信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列入信息管理系统 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施工 前,应当向乡镇人民政 府提出现场定位放线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 收到申请之日起 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农村宅基地批准 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证要 求,组织现 场定位放线,核定用地位 置和面积。  未经定位 放线的,不 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三条 农村村民应当按照农村宅基地批准 书和乡村建 设规划许可 证载明的内容开工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发现不按照农 村宅基地批准 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证规定建设的,应当 下达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督促其改 正。 -7-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 指导建设住房 的村民与农村建 筑工匠或者施工单位 签订施工合 同,明确相关权 利义务,约定质量安全 要求、保修期限等内容。   建设住房的村民、农村建 筑工匠或者施工单位应当 加强建设 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 使用符合标准的建 筑材料、构件和设备。 支持新建住房 采用装配式建筑。  支持和鼓励建设住房的村民、建 筑工匠购买雇主责任 险。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 加强对农村村 民建房的质量安全监督,及时制 止不规范的施工行为,督促 消除 住房安全 隐患。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 加强对农 村村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和 指导。 第二十六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 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依法对农村宅基地批准 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证实施情况进行现 场核实,核实合格的, 出具核实证明。 承诺拆除原有住房的,承 诺期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就 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核实,再出具核实证明。 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住房 竣工后, 凭核实证明可以向不动 产登记机构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 五 章 宅 基 地 管 理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对农村宅基地新 增 -8-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常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2020-12-02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常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2020-12-02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常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2020-12-02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常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2020-12-02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3:47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