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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葫芦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 (2020 年 11 月 24 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对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 《葫芦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进行了审议,决定同意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审 查意见,予以批准,由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葫芦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9月15日葫芦岛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 24 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民道德水准和文明素 养,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 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 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 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要求,树立新风正 气,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遵循党委 领导、 政府推进、 社会共建、 全民参与、 倡导为主、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 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 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 指导、协调、监督。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 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2020 年第 7 号 (总第 272 期)275 按照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的要求,推进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具体 落实。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 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 第七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 任。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 示范作用。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 民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 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 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八条  公民应当爱国守法、明礼尚德, 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 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九条  公民应当遵守社会公德,鼓励、 支持下列行为: (一)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救人; (二)参与扶贫、济困、扶老、助残、救孤、 助学、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 (三) 参加文化教育、 生态环保、 赛会服务、 社会治理等志愿服务活动; (四)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 器官(组织)、遗体; (五)拾金不昧,主动归还他人失物。 第十条  公民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鼓励、 支持下列行为:(一)国家工作人员正心修身、履职尽责、 勤政务实、廉洁奉公; (二)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工作人员 勤勉敬业、 恪尽职守, 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 (三)生产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依法生产 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自觉 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弘扬家庭美德, 鼓励、 支持下列行为: (一)传承中华孝道文化,孝敬父母、尊 敬长辈,关心照料和看望问候老年人; (二)夫妻平等相待,勤劳节俭,培育和 传承良好家风; (三)兄弟姐妹友善关爱,相互扶助; (四)关心爱护未成年人,教育其养成文 明行为习惯; (五)邻里之间互谦互让,守望相助。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践行文明的生活方式, 倡导下列行为: (一)维护粮食安全,节约水、电、油、 气等资源; (二)杜绝餐饮浪费,按需用餐点餐,使 用公筷公勺; (三)在规定地点投放垃圾,鼓励生活垃 圾分类投放; (四) 在公共场所咳嗽、 打喷嚏时遮掩口鼻, 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 罩; (五)患有传染病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 (六)不在公共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276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七)文明节俭操办婚贺丧祭等事宜。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 下列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 大声喧哗;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三)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 侧通行; (四)营销、娱乐、健身时合理使用场地、 设施、设备,避免干扰他人; (五)不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 事升放孔明灯、超出高度标准的风筝等影响飞 行安全的活动。不在铁路、电力线路周边和居 民小区等人员密集区域升放孔明灯、风筝; (六)爱护、合理使用公共设施; (七)不擅自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八)维护医疗场所秩序,尊重和配合医 护人员工作,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九)维护网络秩序,不利用网络编造、 传播暴力、低俗、淫秽、虚假信息,不在网上 从事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十) 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 维护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干净、 整洁; (二)爱护城市园林绿地; (三)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 (四)不在城市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 场所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五)个体工商户、露天市场个体经营者和便民网点经营者应保持经营场所 (摊位、 网点) 周边清洁; (六)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文明行为 规范。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保护生态环境,遵守 下列行为规范: (一)保护海洋、湿地、森林等生态系统, 维护生态安全; (二)保护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不 非法买卖、食用陆生野生动物; (三)保护海洋资源,不买卖、食用非法 捕捞的渔获物; (四)自觉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养 绿护绿等活动; (五)不向海洋、河流、库塘等沿岸和水 体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六)其他保护生态环境的文明行为规 范。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遵守 下列行为规范: (一) 不占用居民小区公共区域、 公用设施; (二) 爱护消防设施、 器材, 保持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进行室内装修装饰作业或者在室内 进行娱乐、 健身等活动时, 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 不在建筑物、 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五)不在建筑物的公共通道、楼梯间等 处为电动车充电; (六)不在建筑物的公共露台和顶部天台 等处违章搭建、种植植物; (七)其他维护社区文明的行为规范。2020 年第 7 号 (总第 272 期)277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下列 行为规范: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秩序, 维护驾驶人员安全驾驶,主动为有需要的乘客 让座; (二) 驾驶机动车按照规定使用灯光、 喇叭, 不违反规定变道、穿插、超车; (三)驾驶机动车通过积水路段时减速慢 行; (四)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礼让行 人,行人在合理时间内通过; (五)驾驶、乘坐机动车时,不向车外抛 撒物品; (六)驾驶非机动车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 行,不违反规定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 不逆向行驶、超速行驶; (七)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时,不以手 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 (八)按照规定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不在车行道、人行道、盲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 地点任意停放; (九)行人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闯 红灯、乱穿马路、翻越交通护栏、过马路时看 手机; (十)其他文明出行的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文明饲养宠物,遵守 下列行为规范: (一)饲养宠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 危及他人人身安全; (二) 不在城市市区内饲养烈性犬、 大型犬; (三)携犬出户应当挂犬牌、束犬链,主动避让他人; (四)及时清理所携宠物在户外产生的粪 便; (五)不虐待、遗弃宠物; (六)其他文明饲养宠物的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尊重当地 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爱护公共设施和文物古 迹,保护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遵从景区、景 点管理(运营)机构的引导和管理,不从事危 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旅游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不欺诈经营、 强制消费。 第二十条  公民应当文明使用互联网租赁 自行车,使用后有序停放。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运用现代 信息技术手段规范承租人停放车辆,加强对共 享车辆的跟踪管理和日常养护,保持车辆干净 整洁,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及时 清理乱停放和重点区域内大面积堆压的车辆。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二十一条  在公共秩序方面,重点治理 下列行为: (一) 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 不按顺序排队; (二)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 展娱乐、体育活动时,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学 习和工作; (三)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音响器材或者 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他人 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四)擅自在居住、办公、营业等场所外 设置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278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第二十二条  在公共环境卫生方面,重点 治理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随处便溺; (二)乱丢烟头、口香糖、包装盒(袋) 等废弃物,乱倒污水; (三)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等处乱写、 乱画和张贴、喷涂小广告; (四)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居民区 等公共场所焚烧丧葬祭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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