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克拉玛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20年10月22日克拉玛依市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 ,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
克拉玛依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
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
府主导、公众参与、综合治理、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
导,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
调整城乡发展和产业布局, 保障资金投入, 保护和改善大气环
境。
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乡(镇)、街道和社区
(村)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实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居民(村民)委员会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做好有
关工作。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
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对煤炭过剩产能增量控制、区域煤
炭消费总量控制等实施监督管理;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工业企业清洁能源推广与应用
淘汰落后产能、企业错峰生产等实施监督管理;3(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 机动车维修单位、公路扬尘 等
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四)公安部门对机动车报废、注销,以及施工渣土运输
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五)自然资源部门对露天矿山开采、储备土地等扬尘污
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建 筑施工扬尘,道路、公 园
广场等公共 场所保洁抑尘,以及城市 集中供热排放、城市建 成
区内园林绿化使用农药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七)商务部门对加 油站的油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销 售煤炭、车用 油品及添加剂
的质量等实施监督管理;
(九)农业农村部门对 秸秆、落叶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
以及农业生产、 畜禽养殖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十)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部门对 焚烧沥青、油毡、橡胶、
塑料、皮革、垃圾和其他产生有 毒有害烟尘和 恶臭气体的物质,
渣土运输扬尘、露天 焚烧秸秆落叶,以及 餐饮服务业排放油烟
和露天 烧烤食品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其 他部门根据 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 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区
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 考核,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4区人民政府 可以结合实际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 考核。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 义务,依法 享
有获取大气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的 权利。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作 出可能对大气环境产生 重大影响
的决策,应当依法履行公众参与、 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
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程序。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设 全市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
污染源监 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 测,统一发
布本市的大气环境质量、大气环境监 测、突发大气环境事 件等
信息。
第十条 工业 项目大气污染 物排放应当 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
定的标准。新建 排放大气污染 物的工业 项目,应当进入工业 园
区;不在园区的现有排放大气污染 物的工业 项目,由发展和改
革部门 逐步引导入驻工业园区;尚未建立工业 园的行政区,应
当引导工业 项目入驻工业聚集区。
工业园区和工业 聚集区应当安 装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
统,对大气环境质量进行实 时监控。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 商有关部门 确定本市的5重点排污单位 名录,每年向社会公布。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定 期向社会公布 排放重点大气污染
物的种类、排放方式、排放总量、 排放浓度、排放达标等信息,
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 排放的大气污染 物
自行监 测;不具备自行监 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生态环
境监测机构进行监 测。
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 测设施因故障或者检修暂停运行的,
应当自 停运开始时起十二小时内向生态环境部门报 告,同时启
动手工监测,并在故障排除或者检修完成后立即恢复运行。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将自动监 测设施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
平台联网, 并保证自动监 测设施正常运行。生态环境部门发 现
排污单位废气 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有关规定的,应当及 时进
行调查处理。
重点排污单位对自动监 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监
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露天 焚烧、
餐饮油烟超标排放、祭祀烧纸等行为 组织巡查,发现违法行为
的应当及 时制止,并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 向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
部门报 告。
第三章 防治措施6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转变经济发展 方式,调整产
业结构、能源结 构、运输结 构和用地结 构,推进 循环经济和清
洁生产, 提高绿化率和森林覆盖率,从源头上防治大气污染。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 积极推进气代煤、 电代煤工作,
推广清洁能源的 使用,逐步减少大气污染 物排放量。
新建、改建、 扩建耗煤项目应当 符合本市煤炭消费总量控
制要求,实行煤炭消费 减量替代。
第十六条 城市建 成区、工业 园区内实行 集中供热的,禁 止
新建、改建、 扩建燃煤供热锅炉;在用集中供热燃煤锅炉应当
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 期限内逐步改用清洁能源 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七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区域和 医院、学校、幼儿园、养
老机构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 从事产生有 毒有害大气
污染物的活动。
涉及有毒有害气 体生产、储 存、使用等的企事业单位,应
当按规定建立环境 风险预警体系,定期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
行监测,防范环境风险。
垃圾处理厂、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等,应
当按照规定设 置合理的防护 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
措施防 止恶臭气体排放。
第十八条 石油勘探、开发、储运等企业应当加强新 技术的
开发和应用,采 取下列措施 减少大气污染:7(一)对 石油开发作业产生的 套管气和其 他可燃性气体进
行回收、处理;
(二)对联合 站、接转站、计量站、注水站、钻井废液处
理站、作业废 液处理站采取必要措施防 止物料渗漏、溢流;
(三) 油气集输采用 密闭集输工艺的,按照规定安 装套管
气回收装置;
(四)对原 油储罐设置浮顶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油气
无组织排放。
第十九条 石油化工企业应当按照 相关规定建立 泄漏检测与
修复制度体系,对生产 装置密封点泄漏检测频率 应当符合国家
和自治区 相关技术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应当 研发大气污染防治新 技术,推广应用新
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强 可燃性气体的回收,防止排放有
毒有害气 体及挥发性有机物造成大气污染。
第二十条 储油(气)库、加油(气)站、油气运输车,应当 按
照国家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证正常使用;定 期进行挥发
性有机物泄漏检测,发现有机物泄漏的应当及 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广 使用节能与新能源 汽车,
规划建设 充电站(桩)、加气 站等基础设施, 鼓励和支持公共
交通、 出租车等行业用车和公务用车, 优先选用节能与新能源
汽车。
第二十二条 运输施工渣土、 砂石料、灰浆、建筑垃圾等散8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 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 止物料遗撒
造成扬尘污染, 并按照规定的 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工地应当按照国 家、自治区有关规定 ,
采取防尘措施。
建成区内占地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应当
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 并与所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门联网。
第二十四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 营者,应当安 装油烟
净化设施 并保证正常使用,确保油烟达标排放,防 止对附近居
民生活环境 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 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禁 止露天烧
烤食品的区域, 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在禁止的区域内露天 烧烤食品或者为
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餐饮服务业经 营者烧烤食品不得使 用散煤作为 燃料。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引导市民以文明 低碳的方式,举办有关
节庆、祭祀活动。
区人民政府 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定 并公布禁 止燃放烟花爆
竹的区域和 时段,设置烟花爆竹 燃放和祭祀烧纸的集中场地,
促进市民文明 燃放烟花爆竹和 祭祀烧纸,减少大气污染。
第四章 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 克拉玛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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