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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报 2020 第七号 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 (2015年6月26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29日无锡市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江 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关于 修改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的 决定》修正 目录 运输、加工、批发、零售、进出口等活动。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粮油流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稳定 第二章供应安全 供给、规范经营、科学调控、保障质量的原则。 第三章质量安全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第四章保障支持 对粮油流通工作的领导,落实粮油流通管理制度 第五章监督检查 和宏观调控制度,促进粮油流通产业发展,建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现代粮油仓储物流和应急保障设施体系,提升 第七章附则 粮油流通能力。 市人民政府对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实行粮食 第一章总则 安全责任制考核,纳人年度综合考核内容。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一条为了保障粮油流通安全,维护粮油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油流通安全的行政管理和 流通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 指导工作。 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部 条例。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油流通安全有关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粮油供应安全、 的工作。 质量安全、保障支持以及相关粮油流通安全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爱粮节粮、 活动,适用本条例。 科学用粮、健康消费、反对浪费的宣传教育,推进 本条例所称粮油,是指谷物及其成品粮、豆 节粮型社会建设。 类、薯类等粮食和食用植物油、油料。 第七条粮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本条例所称粮油流通,是指粮油收购、储存、 和服务,促进粮油流通安全和行业健康发展。 —190— 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核实确认。 第二章供应安全 第十三条地方储备粮油实行轮换制度。粮 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 第八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 银行,根据地方储备粮油品质和人库年限,提出 市场流通,增强供应保障能力,保持粮油供求总 地方储备粮油年度轮换的数量、品种和分地区计 量基本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 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粮油生产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稳定本地 粮油轮换应当按照轮换计划,采用公开竞价 区粮油生产规模,提高综合生产能力,保障自给 销售、投标销售、定向销售、委托销售等方式进 水平。 行。定向销售、委托销售的数量和价格由粮食行 第九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政管理部门根据市场行情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 粮油收购、批发和零售市场建设,推进市场资源 批准。 整合,形成政府可控、多元参与、企业运作的粮油 第十四条实行地方储备粮油轮换风险调 流通市场体系。 节资金制度。地方储备粮油轮换风险调节资金, 成品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建设应当纳人市、县 主要调节本级地方储备粮油轮换价差亏损以及 级市市场规划。 为控制地方储备粮油轮换亏损风险而产生的管 第十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 理费用,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 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按照上一级 第十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 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油储备规模,及时足额落实本 据需要建立成品粮油协议动态储备机制,与符合 级粮油储备,其中成品粮储备不得以原粮或者半 条件的粮油加工、销售企业签订成品粮油储备协 成品粮折合代替。 议。 地方储备粮油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 第十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 业运作的方式进行管理。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 业农村、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对粮油市场供求 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形势进行监测和预警分析,开展粮油供需平衡情 油。 况调查统计,发布粮油生产、消费、价格等信息。 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参与政策性粮油 第十七条粮油价格显著变化或者有可能 储存活动:支持地方储备粮油引人商业保险机 显著变化的,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保护性收储 制。 限制性收购、储备吞吐等措施;特殊情况下,市人 第十一条建立地方储备粮油规模动态调 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临时价 整机制。地方储备粮油规模、品种以及总体布局 格干预措施,维护粮油市场基本稳定。 方案,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 第十八条从事粮油收购加工、销售活动 政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的粮油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在粮油 第十二条地方储备粮油可以按照规定由 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应当履行不低于 承储企业直接收购,也可以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最低库存量的义务;在粮油市场供不应求、价格 组织承储企业采购。 上涨较多时应当履行不高于最高库存量的义务。 收购入库的粮油价格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 —191 — (二)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或者添加非食用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粮油应急管理体制。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粮油应急 物质; 预案,定期开展粮油应急保供演练。 (三)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 第二十条粮油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单位 和容器; 和个人应当服从粮油应急安排和调度。 (四)影响粮油食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对因执行粮油应急安排和调度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粮油容器、包装材料和运输工 单位和个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合 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理补偿。 进入消费市场的食用植物油应当使用一次 性预包装。 第二十一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粮油仓储、加工、运输、供应网点等应急设施 禁止使用被污染的粮油容器、包装材料或者 的建设、维护,构建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 运输工具。 效、保障有力的粮油应急供应保障体系。 第二十七条粮食、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推 进粮油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完善粮油质量标识制 第三章质量安全 度,加强粮油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 的全过程监管,并及时发布粮油流通安全信息。 第二十二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粮油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 加强放心粮油工程和粮油经营者信用体系建设。 度,完善数据记录,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产品的 第二十三条从事粮油收购和储存活动的 可追溯性,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相关资料。 经营者,应当执行入库和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确 第二十八条采购和供应政策性粮油应当 保人库和出库的粮油符合有关质量等级和标准。 经有资质的质量监测检验机构检验:不符合质量 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油销售出库,应当经 要求的,不得采购和供应。 有资质的质量监测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不符 第二十九条粮油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粮 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禁止流人口粮市场。 油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经 第二十四条从事粮油储存活动的经营者, 营,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 应当执行国家粮油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粮 和通知情况;符合召回情形的,应当立即召回,并 油储存安全。 依法处置。 从事粮食储存活动的,应当建立储粮化学药 粮油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剂管理制度。 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粮油的,粮食、市场监管等 储存期间施用过化学药剂的粮食,应当按照 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国家相关规定检测药剂残留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 的,方可销售出库。 强对粮油污染的监控,发现区域性粮油污染的, 第二十五条从事粮油加工活动的经营者 应当及时采取强制性检验、警示公告、定点收购、 不得有下列行为: 分类储存、定向处置、全程监管等措施进行处置。 (一)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副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粮油污染的,应当及时 品进行加工; 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 —192— 用先进技术装备和工艺,减少粮油损失损耗;发 第三十一条发生粮油质量安全事故的,事 故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并及 展散装、散运、散存、散卸等现代粮油物流,提高 时向事故发生地的粮食、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 粮油流通效率。 粮食、市场监管等部门发现粮油质量安全事 故,或者接到粮油质量安全事故报告的,应当依 第五章监督检查 法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粮油质量安全事 第三十八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建立粮油监督检查综合协调、信息通报和联动机 制。 第四章保障支持 粮食、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 对粮油流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经营者及其 第三十二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负责人信用记录,将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 把粮油流通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平台,实施分类监管。 规划,逐步提高对粮油流通产业的投入水平。 第三十九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 第三十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 加强粮油流通基础设施规划,加大对地方粮油储 查: 备设施建设和维护的财政投人力度,引导和支持 (一)粮油收购、储存、运输、原粮销售和政策 社会资本参与粮油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性粮油购销活动情况; 以政府性资金为主投资建设的粮油流通基础 (二)国家粮油流通相关政策、标准、技术规 设施,未按规定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和变更用途。 范以及统计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三)粮油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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