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条例
(2020年9月18日南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九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生入学
第三章 办学条件
第四章 师资建设
第五章 教育质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高办学─ 1 ─ 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
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优质均衡发展,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行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
理体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面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科学配置
区域内的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的办
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差距。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义务
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
优质均衡发展的实施工作。
机构编制、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
场监督管理、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相关工作。
市、县级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优
质均衡发展活动实施教育督导。─ 2 ─第二章 招生入学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
量与分布状况、学校布局与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依法合理
确定或者调整学校的施教区范围,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其户
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确定或者调整施教区范围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应当开
展民意调查、征求公众意见、召开听证会、组织专家论证、开
展风险评估、进行合法性审查等活动,由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
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于招生报名六个月 前向社会公
布。
施教区的范围应当保 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 核准的办学规模和学校
办学条件、标准班额等,编制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
布。
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建 立义务教育招生入学 信息平台,开展
入学需求监测预警,定期发布义务教育年度学位盈缺报告。
第七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开展招生活动, 随机均
衡分班,不得有下列行为:─ 3 ─ (一)通过考试、评测、面谈等方式招生;
(二)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者证书证明等作为
招生、编班的依据或者参考;
(三)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费用;
(四)设立重点班、快慢班、特长班、创新班、实验班
等,为选拔学生进行二次分班;
(五)违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要求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的 残疾儿童和少
年、困境家庭儿童和少年、农村留守儿童和少年依法接受并完
成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者服
务等方式为其提供工勤、教育辅助服务。
随迁子女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入学,平等享受免费和资助
政策。
第九条 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 将本行政区域内优质 普通高
中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招生计划数作为推荐指标,按照各初中
学校应届毕业生总数进行等比例分配,逐步提高农村学校和薄
弱学校学生升入优质普通高中的比例。推荐办法由县级教育主
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办学条件─ 4 ─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
政保障范围,实行 预算单列,确保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
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 般公共预算教
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
财政、教育等部门建 立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 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 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高于国家基准定额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 费标准,并根据学生
人均培养成本、物价变动、发展需求等因素建立动态调整机
制。
在校学生不足三百名的,按照三百名以上标准拨付学生人
均公用经费;在校学生在三百名以上不足六百名的,按照六百
名以上标准拨付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农村小规模学校、寄宿制
学校、办学条件薄弱以及就餐人数多、寄宿生多的学校应当增
加学生人均公用经费补助。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
人均公用经费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普通同级学校学生人均公用
经费标准的十倍拨付。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就近入学的 需要,依
法及时组织编制、修订学校布局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义务教育用地, 不得─ 5 ─ 将污染、地质灾害易发等地块及其周边作为教育用地。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全程 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学校
的设计、建设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 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集
团化办学、结对共建、组建教育共 同体或者学区联盟等联合办
学形式,均衡配置教育资源, 统一师资配置、教学管理、 考评
标准。
第十五条 市、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 有关标准,实
行标准班额办学,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实行小 班化教学。
第十六条 县域义务教育教学设施设 备的配置应当符合国家
和省相关办学标准,学校之间的差 异状况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要
求,并逐步达到以下水平:
(一)小学、初中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分别达到四点
五平方米、五点八平方米以上;
(二)小学、初中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分别达到七点五
平方米、十点二平方米以上;
(三)小学、初中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分别达到二千元、
二千五百元以上;
(四)小学、初中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数分别
达到二点三间、二点四间以上;
(五)国家和省的其 他有关规定。─ 6 ─第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下列措施加强教育信
息化建设:
(一)组织建设教育管理数据 库、资源中心应用系统和智
慧教育云服务平台、大数据中心等信息化系统;
(二)开发覆盖义务教育主要学科重点难点的南通名校课
程、名师课堂等教育资源,与学 术资源、电子图书等一并植入
智慧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三)加强农村学校信息化建设,缩小城乡学校 信息化建
设差距;
(四)促进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深度融合,通过在线教
学、在线培训、网络教研、网络备课等方式,推进优质教育资
源区域共建共享;
(五)有利于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的其他措施。
第四章 师资建设
第十八条 实行以县级为主、市域调 剂、动态调整的教职工
编制管理机制,统一城乡学校教职工编制 标准。教职工编制、
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总额的核准与分配,应当符合下列规
定:
(一)县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 7 ─ 国家、省有关规定,每一至二年核定一次;
(二)根据教育发展 需求,按照规定比例适当增加专任教
师编制;
(三)教育主管部门按照 班额、生源等情况,将核定的学
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总额统筹分配到学校,并报同级机构编
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 备案;
(四)高级教师岗位的核准与分配,应当向农村学校和薄
弱学校倾斜;
(五)学校应当确保 每个班级师资力量大体相 当;
(六)国家和省、市的其 他有关规定。
任何部门、组织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教师编制。未经
市、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不得抽调、借用教师。确因工作
需要抽调、借用的,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九条 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会 同有关部门制
定本县域内公办学校教师 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公开招聘和聘用
管理办法、培养培训计划以及业绩考核方案 ,规范人事档案管
理和退休管理服务。
第二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统筹规划教师队伍建设,
开展教师培养培训,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优惠政策,吸引优秀教育人才到本地从事义务
教育工作,鼓励本地优秀毕业生报考师范院校、乡村定向师范─ 8 ─
法律法规 南通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条例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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