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珠海国际仲裁院条例
(2021年3月31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三章 执行机构
第四章 监督审计委员会
第五章 国际化仲裁机制
第六章 附 则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粤港澳大湾区、中国(广东)自由贸
易试验区以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需要,规范珠海
国际仲裁院的机构运作,保障其公平、公正、高效地解决商
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珠海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 是由珠海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法人,
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按照本条例管理和运作。
仲裁院同时使用珠海仲裁委员会的名称。
仲裁院住所设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
琴新区片区。
第三条 仲裁院应当借鉴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先进的管
理体制和管理模式,探索国际化仲裁机制,搭建珠澳仲裁
合作平台,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
仲裁院应当加强与港澳仲裁机构以及其他境外仲裁机
构、相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
第四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
和个人的干涉。
仲裁院依法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3助。
第五条 仲裁院建立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 ,
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立并有效衔接的治理机制。
第六条 仲裁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章程、仲裁规则、
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等
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条 仲裁院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
能等信息技术,建设智慧仲裁,提升仲裁能力,为当事人
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服务。
第二章 理事会
第八条 仲裁院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十一至十五名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理事
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二至四名,其中一名副理事长
由仲裁院院长担任。
理事由境内外法律界、工商界和其他相关领域的知名人
士担任,其中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
简称港澳)的人士以及其他境外人士不少于三分之一。
理事长、 副理事长、 理事由市政府聘任。 理事会成员 出现
不能履职的 情形时,市政府 可以解聘。4第九条 理事会履行下 列职责:
(一) 确定仲裁院的 发展规划;
(二) 审定和修改章程、理事会议事规则 ;
(三) 审定和修改仲裁规则、调解规则、其他争议解决
规则及相关 配套制度;
(四) 审议提出仲裁院院长、副院长人 选或者罢免意见 ;
(五) 审定专门委员会的设 置、变更和撤销,决定 专门
委员会的组成人 选;
(六)设立仲裁员名 册,决定仲裁员的聘任和解聘 ;
(七)审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
(八) 审定内设机构和分 支机构的设 置、变更方案以及
人员规模 ;
(九) 审定重要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仲裁员报 酬
制度、 执行机构 薪酬制度、 绩效考核制度、 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以及仲裁 发展基金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等 ;
(十) 审议仲裁院的其他 重大决策和 重要事项,并作
出相应的决议 ;
(十一)组织开 展理事会 换届工作 ;
(十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理事长履行下 列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 施情况;5(三)组织制定理事会运作的 各项制度;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理事长 可以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 负责召集和主持,每
年至少 举行两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 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
事会表决有关事 项,应当 经出席会议理事三分之二以 上通
过。理事 就表决事 项出具书面意见的,视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修订章程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十二条 理事会 可以成立规则制定委员会、仲裁员 资
格与操守考察委员会、财务监督与 薪酬评估委员会等 专门委
员会。 专门委员会 承担相应的 咨询工作,其 经费纳入执行机
构的财务 安排。
第三章 执行机构
第十三条 仲裁院设院长一名和副院长二至四名。仲裁
院院长为仲裁院的法定代表人, 对理事会 负责并向其报告
工作,接受理事会监督。副院长协助院长开 展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仲裁院院长、副院长人 选或者罢免意见由理
事会提 出,按照管理权 限和程序依法任 免。6第十五条 仲裁院院长履行下 列职责:
(一)组织实 施理事会决议 ;
(二) 负责仲裁院的日常管理 ;
(三)依据仲裁规则、调解规则以及其他争议解决规则
的规定, 负责相关 案件的程序管理;
(四)决定调解员及其他争议解决 专家的聘请和解聘;
(五)组织 培训和考核仲裁员、调解员和其他争议解决
专家;
(六)组织 编制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内
设机构、分 支机构设 置方案并提请理事会 审议;
(七)决定工作 岗位设置及工作人员聘用条 件,聘任
或者解聘工作人员 ;
(八)组织 拟订并实施业务管理、内 部管理制度 ;
(九)章程及理事会 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仲裁院根据 业务发展需要,自 主确定内设
机构和分 支机构的设立。
第十七条 仲裁院 可以参照国际 惯例和同行 业水平,
制定争议解决收费标准。
仲裁院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由市财政 部门按照 企业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 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仲裁院应当建立国际化、 专业化、市 场化的
人力资源管理机制,自 主确定岗位设置、工作人员的聘任和7解聘等事 项,按照 劳动合同对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仲裁院应当根据管理和 发展的需要, 参照
同行业薪酬水平,制定工作人员 薪酬制度、 绩效激励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定期 薪酬评估调整机制以及长效 激励
机制。
第二十条 仲裁院设立仲裁 发展基金。仲裁 发展基金提
取、管理和使用的 具体制度由仲裁院 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监督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在仲裁院设立监督 审计委员会作为
监督机构,行使监督 审计权。监督 审计委员会独立开 展工作。
监审长、监督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市政府聘任。
第二十二条 监督审计委员会履行下 列职责:
(一) 列席理事会会议 ;
(二)根据监督 审计的需要, 列席执行机构有关会议 ;
(三)监督 检查重大事项的决策和 重要制度的制定及
执行情况;
(四)监督 检查执行机构执行理事会决策 情况;
(五)监督 检查执行机构的财务工作 情况;
(六)定期向市政府报告监督 审计工作。8第二十三条 监督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临时
聘请人员开 展辅助工作, 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人员就
具体监督事 项提出专业意见,其工作 经费可以在执行机构
列支。
第五章 国际化仲裁机 制
第二十四条 仲裁院应当借鉴国际仲裁先进制度,制
定仲裁规则、调解规则及其他 形式的争议解决规则, 积极探
索国际 投资争端仲裁解决机制。
第二十五条 仲裁院应当根据事实、依据法律规定、 遵
守合法程 序、参照国际商事 惯例,公平、 合理、 高效地解决纠
纷。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 可以约定选择适用仲裁院的仲裁
规则、境内外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 或者联合国国际贸易
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可以约定具体仲裁程 序,但其约定应
当能够实施,且不得与仲裁地强制 性法律规定相 抵触。
第二十七条 仲裁庭可以依据 双方当事人的 友好仲裁
书面协议,按照 诚信、善意、合理等公 允原则以及商 业惯例
作出裁决, 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和 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八条 仲裁院依据仲裁地法 或当事人 约定适用
法律法规 珠海国际仲裁院条例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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