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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2021年3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投资促进与贸易便利 第四章 金融服务 第五章 “一带一路”经济合作与人文交流 第六章 推进西部大开发 第七章 服务与监管 第八章 法治保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 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批准的《中国(陕 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1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陕西)自 由贸易试验区及其扩展区域(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 基本要求,服务共建“一带一路”,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 、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加大西部地区门户城市开放力 度,建设全面改革开放试验田、内陆改革开放高地、“一带一 路”经济合作和人文交流重要支点。 自贸试验区通过先行先试,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 衔接的制度创新体系,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 实现投资贸易便利、高端产业聚集、金融服务完善、人文交流深 入、监管高效便捷、法治环境规范的目标。 第四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立足自身优势和特色,加强与国内 其他自贸试验区之间的协同合作,深化与西部地区协同发展。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应当根据功能定位,科学规划、协同开放 、 合作联动,发展优势产业、实现优势互补、有特色的差异化发展 。 第五条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试验活动 。 对在创新试验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 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创新出现 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 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和本省确定的改革方 向,决策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未 牟取私利,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 — 2 —或者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 不作负 面评价,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领导自贸试验区建设和管理 工作, 按照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精简高效、权责明晰、协 调顺畅的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 工作 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 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 工作,研究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支 持政策、 重点改革措施等重大事项。 第九条 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 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商 务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履行 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和指导实施国家有关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方 针、 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 研究、起草自贸试验区综合改革、投资 、 贸易、金融、科技、人才等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总结评估自贸试验区形成的改革创新经验, 提出可复 制可推广创新成果建议; (四)协调解决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中的 难点和问题; (五)监督、检查、考核自贸试验区片区 工作; — 3 —(六)履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自贸试验区 各项工作,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关行政事务和改革创新 工作任务, 推动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 第十一条 西安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 管委会承担自贸试验区片区建设发展 主体责任,建立由市(区) 级领导担任负责人的片区管理机构,加强政策、资金、组织、人 才等保障,推进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 第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 机构具体负责推进本片区改 革试点工作,承担本片区的建设、管理与服务 等事务,履行下列 职责: (一)组织实施片区发展规划、产业 布局和政策措施; (二)具体开展片区各项试验试点 工作; (三)探索实践改革创新的制度举措; (四)发布公共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指导、咨询等服务; (五)制定与自贸试验区改革相关的重大 措施和方案,并报 省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备案; (六)依法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自贸试验区片区 所在设区的市人民 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和改革创新 需要,将相 关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程序授权或者委托各片区管理机 构实施,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不能授权或者委托的除外。 — 4 —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 机构根据发展需要,可以提出行使省级、 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目录,依照法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自 贸试验区片区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 府批准。 第十四条 海关、边检、金融、税务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 关监管职责,落实自贸试验区投资开放、贸易便利和金融创新 等 政策措施,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 工作。 片区管理机构应当与海关、边检、金融、税务等部门建立联 动互通机制,为其履行职责和落实国家支持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 的政策提供便利和协助。 第三章 投资促进与贸易便利 第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 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 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 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第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在金融服务、 航运服务、商贸服务、 专业服务、文化服务、 社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和装备制造等先进 制造业以及现代农业等领域扩大开放,逐步减少或者取消对国内 外投资的准入限制。 鼓励跨国公司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地区 性总部、研发中心、销 售中心、物流中心和结算中心。 — 5 —第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推动市场 主体登记便利化改革, 实行证照分离、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推行商事登记确认制改 革。 第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国际贸易“单一 窗口”服务模式, 建设电子口岸,实现海关、边检、税务和外汇管理等监管部门之 间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 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一次 性递交监管部门需要的标准化电子信息,监管部门应当通过 平台 反馈处理结果。 推动国际贸易“单一 窗口”与银行、保险、民航、铁路、邮 政、电商、物流等行业企业对接,逐步将有关服务贸易管理事项 纳入国际贸易“单一 窗口”。 第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的管理 为一线管理,自贸试验区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海关特殊监管 区域外之间的管理为二线管理,按照“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 管住、区内流转自由”的原则,建立与国际贸易发展 需求相适应 的监管模式。 第二十条 境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 (以下统称围网区域),探索实行先入区、后报关的通关模式; 在围网区域申报非涉检出境的货物,可以实行先出区、 后报关的 通关模式。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制度,探索 — 6 —实施针对特定货物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保税政策。 探索境外货物通关环节的部分事项由入关审查转为后续稽查, 提高国际贸易通关效 率。 第二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出入境质量 安全和境外疫 病疫情、有害生物风险管控机制,推进进出口产品质量信息追溯 体系建设,实现重点 敏感产品全过程信息可追溯。 境外货物进入自贸试验区,应当接 受入境检疫;除重点敏感 货物外,进入围网区域的其他货物免予检验。 围网区域的货物出区进口前,依照企业申请,实行预检验, 一次集中检验,分批核销放行。对流转于围网区域内企业之间的 仓储物流货物,免予检验检疫。进出自贸试验区的保 税展示商品 免予检验。 自贸试验区建立第三方 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制度,海关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和国际通行规则, 采信第三方检测结果。 第二十二条  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可以开展面 向国内外市 场的高技术、高附加值的检测、研发、维修等保税服务业务。 在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内 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对注册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 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 船舶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 执行现行税收 政策的前提下,按照物流实际需要,可以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第二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探索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 — 7 —度,放宽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扩大优质服务进 口,推进技术、文 化以及中医药、健康养老等服务贸易发展。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产业 专利导航、快速协同保护等制度, 设置商标受理窗口,为技术贸易、文化贸易以及 专利转化、非物 质文化遗产、中医药等知识产权跨境交易提供便利。 自贸试验区建设以 数字化贸易为标志的新型服务贸易,重点 发展医药研发服务、数字服务、文化服务等服务贸易新领域。 支持专业化、国际化的医疗、教育、健康养老等服务机构在 自贸试验区开展业务。 第二十四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 并购、 参股、股权投资等形式开展境外投资合作,探索建立境外投资会 商制度。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 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 自贸试验区应当在产业合作、融资保障、 知识产权保护、外 汇管理、国家安全审查等方面创新机制,完善境外投资全周期监 管与服务,建立境 外投资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二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税收政策试 点改革,实施促进投资贸易、金融发展和人 才集聚的有关税收激 励政策。 自贸试验区建立便捷的 税务服务体系,全面实行 网上办税, 提供在线纳税咨询、涉税事项办理情况查询等服务,逐步实现跨 区域税务通办,推进办税便利化。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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