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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2021年1月14日南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范设置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 管理,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城乡环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 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 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设置的各种形式的广 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 提供者在其办公、经营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外 部空间及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示名 称、字号、商号、标志等内容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设置人,是指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 统筹规划、安全规范、文明美观、节能环保、绿 色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 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统一领 导,将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纳入城市设计管理体 系,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设置管理 中的重大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 牌设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工作. 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公安、农 业农村、文化旅游、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 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城 市管理等部门,做好本辖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 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 关部门,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信息平 台,向社会公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户 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以及户外广告 设施和招牌设置许可、备案、处罚等信息,并纳 入政务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要求的宣传培训, 1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指导、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做 好设施设置及日常维护工作. 第八条 广告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加 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引导会员依法开展 经营活动,提升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计、设置 水平. 第二章 规范设置 第九条 市、县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户外 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提交审查,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 间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城乡风貌特色,与有关 行业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规范布局.专项规划 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总体布局和控制 目标;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原则和类型;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禁设区和严控区; (四)重要节点及风貌特色的规划指引; (五)公益广告设施设置的比例、区位以及 其他要求. 城市主次干道、重点地段、重要区域应当编 制户外广告设施详细设置方案.详细设置方案应 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数量、位置、形式、规格、 色彩、材料、亮化等基本设置要求.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 置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位 置、容量、规格、照明等设置要素,以及设计、 制作、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管理 要求. 第十一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向 社会公示,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形 式,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广告经营 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公布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不得擅自变 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办理变更 手续.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技术规范,符合安 全、环保和节能要求,确保安全、牢固,与载体 立面风格、区域功能风貌相协调. 在供电、供气、供暖、供水、通信等管线周 围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保障管线 安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 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无障碍设 施使用; (三)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 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四)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 市貌; (五)利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以及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六)破坏城市容貌和建筑风貌,影响建筑 物采光、通风和消防救援等功能; (七)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城市公共绿地; (八)法律、法规和有关强制性标准禁止的 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在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车身上设 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不得影响车辆识别、行车安 全和乘客乘坐. 2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2利用公交站亭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不得影 响站亭识别和乘客疏散. 第十五条 招牌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内容限于标明招牌设置人的名称、字 号、标识等; (二)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核心保护 范围等重点区域以及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招牌应 当统筹规划,体现特有的文化或者风格特色; (三)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间距; (四)不得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救 援等正常功能; (五)不得在登记注册地址和合法经营场所 以外或者建筑用地红线范围以外设置. 第十六条 利用公共资源设置商业户外广告 设施的,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有 偿取得使用权.使用权的出让期限应当由合同 约定. 第十七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征 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 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许可 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等要求设置,不得 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变更手续. 申请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的,应当向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 的文件; (三)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证明文件和载体 位置关系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 (五)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 措施; (六)利用公共资源的,还应当提交中标通 知书或者拍卖成交确认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 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许可条件的,城 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办理的三个工作 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许可期满不再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后 二十日内拆除,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 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展览 或者节日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 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在活动举办的七日前向 所在地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 时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 的文件; (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形式、期限和范 围的书面说明; (四)活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供 批准文件; (五)安全承诺书.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 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许可条件的,城 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办理的三个工作 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登记有效期不 得超过三十日.许可期满的,设置人应当自期满 之日起二日内拆除,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 的,应当在设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备案 表、设置后的整体效果图等材料向城市管理行政 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材料进行 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勘验. 第二十条 转让户外广告设施的,转让人与 受让人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2第二十一条 因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者公共 利益需要,商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要 求,及时在商业户外广告设施上发布相关的公益 广告.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商业建筑需 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鼓励将其设置方 案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同步设计,与建筑同步 施工.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人 是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和 安全检查,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安全、整 洁、完好、美观.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计、 施工和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 设置技术规范.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出现画面 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或者设施破损的,设 置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新;经维修不能排除安全 隐患的,应当及时拆除. 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的,应当 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设置人 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气象灾害预警期间和气象灾害发生后,设置 人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安全检 查,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满二年 的,设置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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