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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变通规定 (1981年11月19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四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81年12月 26日四川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 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21年2月6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 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批准的《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 于修改〈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的补充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 《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甘孜藏族自治 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本变通规定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 公民,以及与少数民族公民通婚的汉族公民。 — 1 — 第三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 八周岁。 第四条 不同民族的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受国家法律保 护,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干涉;其子女的民族成分,可以随父, 也可以随母。 第五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身价费、陪嫁 费及其他财物。 第六条 禁止利用宗教、家支或者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 。 第七条 倡导文明婚俗,婚嫁从简。对各少数民族传统的 婚嫁仪式,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基 本原则的前提下,应予尊重。 第八条 本变通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 庭编未作变通或者补充的条款,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变通规定自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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