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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报 第三十七号(总第20期) 2021年6月8日 目 录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三十六号 (1)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规定》的决定 :(1)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2)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三十七号 (7)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 条例》的决定 (8)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8)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三十八号 (17)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 (17)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18)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三十九号· ·(26)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26)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 管理规定》的决定…· (27)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29)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四十号 ·(32)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的决定 :(32)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32) 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纪要 .(37) 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议程·· ..(39)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 的议案· 裘东耀(39) 关于《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金黎萍(39) 关于《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 (41) 关于《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开波(43) 关于2020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报告 ...…·陈炳荣(48) 调研报告… (57) 关于2020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64) 关于宁波市2021年新增部分债务限额和债券分配方案的报告· ….·姚蓓军(66)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2021年新增部分债务限额 和债券分配方案的决议 (68) 关于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69) 关于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76) 关于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81) 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83) 关于《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草案)》的说明 彭朱刚(83)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86) 关于《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90) 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数字经济发展情况报告审议意见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2006年9月28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批准的《宁波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 (一)文物保护单位; 理,防止环境污染,减少火灾和人身伤害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 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 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 (五)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医 经营、燃放等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市海曙区、江北区、鄞州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禁止经营 (七)商品交易市场; 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具体范围的确定或者 (八)高层建筑; 调整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并向社会公 (九)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告。 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 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 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限制 范围,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并 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期限,由当 设置警示标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的 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依法决定,并向 有关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看护工 社会公告。 作。 在春节、重大庆典活动或者重大公共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 活动期间,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经营、燃 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 放烟花爆竹的地区举行焰火燃放活动的, 烟花爆竹。 由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六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 并向社会公告。 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 建立由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 竹: 生态环境、民政、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 - 29 - 输、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气象等 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条件和 部门参与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协调工 程序,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对 作机制。 符合条件的,应当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 并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 产和经营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 数量向社会公告。 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第十条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民政、综 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的 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住房 国家标准和实际情况,确定禁止在本市经 和城乡建设、气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各 营、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种类,经市人民政 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 第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 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 列规定: 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 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 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 和影响交通秩序; 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 工作。 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 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 门做好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 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作,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烟花爆竹安全隐 看护。 患。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 第八条烟花爆竹的批发、零售经营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 业务,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许可。 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或者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总量控制、保 向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投诉、举 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烟花爆竹零 报;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交 售网点。 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将处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许 理结果答复投诉、举报人。 可证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服务区域内非法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经 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不听劝阻 营时间或者许可的经营期限届满后停止经 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 营,其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由批发企业 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回购或者代为保管,不得自行存放。 庆典、殡仪服务提供者应当书面告知 第九条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 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对服 - 30 - 务对象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 庆典、殡仪服务提供者违反第十二条 阻;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 第三款规定,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导致 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发生的,由公安机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违法经营、燃 关处以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 放烟花爆竹,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下罚款。 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违法生产、运 照其规定处理;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 输、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公安、 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 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各自 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 法》的规定处理。 罚,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 规定属于不良信息的,应当记入有关单位、 零售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经营 个人信用档案。 本市公布的禁止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应 第十七条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 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禁止 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 经营的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对批发企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私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零售经 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 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严重的,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违反本规定,燃放本市公布的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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