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90万 73个行业的国家标准 支持批量下载
大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报 2021/第一号 白银市养犬管理条例 (2020年10月28日白银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 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 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五章 犬只留检与经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 容环境卫生,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留检、领养、经营 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2 - 军用、警用、应急救援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 犬只和个人生活需要饲养辅助犬只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应当遵循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和 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并建立由城市 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牵头负责,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有关 部门参与的养犬管理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 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所需人员、技术、设备和犬只 收容等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本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配合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 门应当将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犬只管理有关的信息及时录入养犬管理 服务电子信息系统,实现管理系统统一,管理信息共享,服务渠道畅通。 第六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可以 结合当地实际,将养犬管理义务纳入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并监督实施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收集物业服务区域内养 犬的相关信息,对犬吠扰民、犬只伤人及其他违法养犬的行为应当予以劝 阻,并做好信息记录,适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违反规定饲养犬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 负责养犬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 -3一 养犬和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养犬知识的公益宣传,引导 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 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及时受理、处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并将处 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二章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养犬登记、核发智能犬牌; (二)建立、维护养犬管理服务电子信息系统; (三)查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 (四)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出户行为; (五)查处占道养犬、流动售犬等违法经营犬只行为; (六)负责流浪犬捕捉、禁养犬没收投送、弃养犬收留和患有人畜共患 传染性疾病的犬只犬尸无害化处理; (七)负责建设、管理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八)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处犬只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 (二)协助城管部门捕捉、没收投送禁养犬: (三)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农业农村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 4 - (一)负责犬只免疫和检疫,建立犬只免疫档案,核发动物免疫证和动 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负责犬只电子标识(电子芯片)的植入,协助城管部门建立养犬 管理服务电子信息系统; (三)建立犬只疫情监测网络,监测、预防、控制犬只疫情; (四)按照方便群众原则,合理设置犬只免疫点; (五)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狂犬病等疾病的预防宣传教育,人患 狂犬病等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等疫苗的供应、运输、保存、使用和狂犬 病患者的诊治工作,并对犬只犬尸无害化处理进行指导。 第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犬只饲养、销售、诊疗、美容等经营主 体的注册登记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犬只交易场所内的违法 交易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养犬实行区域化管理。设立禁止养犬区、严格管理区、一 般管理区。 禁止养犬区:机关、团体、医院(宠物医院除外)等公共办公区和服务 区;学校(含幼儿园);单位员工共同居住的集体宿舍区;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区域。 严格管理区:市、县(区)城市规划区(建成区)和建制镇办公区。具体 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划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一般管理区:禁止养犬区和严格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十五条禁止养犬区内不得饲养、繁殖、经营任何犬只。 严格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大型犬只。 烈性犬的品种和大型犬只的标准目录,由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部 - 5 - 门、相关行业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严格管理区内养犬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和登记制度,禁止无证养犬。 一般管理区养犬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未经免疫,不得饲养。 第三章犬只免疫与登记 第十六条,养犬人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时,应当 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等免疫接种,取得犬只免 疫证明。犬只免疫费用由养犬人负担。 第十七条严格管理区内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初次免疫 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购买、受赠、领养犬只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住 所地养犬登记机构提出养犬登记申请。 养犬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核发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理或者送交犬只留检场所。 第十八条申请养犬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养犬申请和养犬人身份证明; (二)犬只来源说明; 三)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四)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和电子标识植入证明; (五)犬只站立侧面全身彩色照片。 - 6 - 第十九条养犬人变更住址、联系方式、饲养场所的,应当在三十日 内申请办理养犬变更登记。 犬只死亡、走失、转让(赠与)他人或者送交收容的,养犬人应当在三 十日内办理养犬登记注销手续。犬只受让人(或受赠人)应当依照本条例 规定申请养犬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 犬只被依本条例没收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注销养犬登记。 第二十条携带未在本市取得登记的犬只进入本市严格管理区的, 应当持有效的犬只免疫、检疫证明;逗留时间拟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自进 入本市严格管理区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养犬登记。 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犬登记档案, 养犬管理服务电子信息系统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养犬人的名称、住址或者饲养场所地址、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出生时间、品种、免疫接种信息、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 (三)因违法养犬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四)养犬登记、延续、变更、注销等信息; (五)需要记载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二条本市犬只实行智能犬牌、电子标识管理制度。严格管 理区内经登记饲养的犬只应当佩戴智能犬牌,植入电子芯片。智能犬牌、 电子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及时申请补发、补植。 智能犬牌、电子标识(电子芯片)的采购应当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 门通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确定。 第四章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7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白银市养犬管理条例2021-04-20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白银市养犬管理条例2021-04-20 第 1 页 法律法规 白银市养犬管理条例2021-04-20 第 2 页 法律法规 白银市养犬管理条例2021-04-20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3:05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