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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贵 州 省 政 务 服 务 条 例 (2021 年5月27 日 贵 州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六 次 会 议 通 过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第 三 章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第 四 章 政 务 服 务 程 序 第 五 章 政 务 服 务 便 利 措 施 第 六 章 政 务 服 务 监 督 管 理 第 七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推 进 政 务 服 务 标 准 化 、 规 范 化 、 便 利 化 ,建 设 服 务 型 政 府,— 2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 《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条 例 》 《 国 务 院 关 于 在 线 政 务 服 务 的 若 干 规 定 》 等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结 合 本 省 实 际,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本— 3 —条 例 所 称 政 务 服 务 , 是 指 行 政 机 关 和 其 他 负 有 政— 4 —务 服 务 职 责 的 机 构 ( 以 下 统 称 政 务 服 务 机 构 ) 为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非 法 人 组 织 ( 以 下 统 称 申 请 人 ) 依 法 办 理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的 活 动 。 前 款 所 称 其 他 负 有 政 务 服 务 职 责 的 机 构 , 包 括 法 律 、 法 规 授 权 具 有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职 能 的 组 织 和 利 用 公 共 资 源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 第 三 条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包 括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和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 5 —本 条 例 所 称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 包 括 行 政 许 可 、 行 政 给 付 、 行 政 确 认 、 行 政 裁 决 等 依 申 请 实 施 的 事 项 , 以 及 为 申 请 人 履 行 法 定 义 务 提 供 便 利 的 事 项 。 本 条 例 所 称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 包 括 利 用 公 共 资 源 提 供 的 教 育 、 医— 6 —疗 卫 生 、 社 会 保 障 、 劳 动 就 业 、 住 房 保 障 、 文 化 体 育 、 救 助 帮 扶 、 法 律 服 务 等 与 日 常 生 产 生 活 密 切 相 关 的 服 务 事 项 , 以 及 服 务 创 新 创 业 需 求 的 综 合 服 务 事 项 。 第 四 条 政 务 服 务 应 当 遵 循 依 法 诚 信 、 公 开 公 正 、 廉 洁 规 范 、 便 民 高 效 的 原 则 。 第 五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领 导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政 务 服 务 工 作 , 应 当 将 政 务 服 务 建 设 纳 入 本 行 政 区 域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完 善 政 务 服 务 政 策 措 施 , 健 全 政 务 服 务 工 作 机 制 ,及 时 协 调 、 解 决 政 务 服 务 工 作 的 重 大 问 题 。 第 六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明 确 政 务 服 务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管 理 监 督 本 行 政 区 域 政 务 服 务 工 作 , 因 地 制 宜 设 立 和 规 范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集 中 开 展 政 务 服 务 工 作 。 政 务 服 务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管 理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 7 —第 七 条 县 级 以 上 政 务 服 务 机 构 组 织 和 推 进 本 行 业 本 系 统 的 政 务 服 务 工 作 。 第 二 章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第 八 条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和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实 行 清 单 管 理 , 应 当 明 确 事 项 类 型 、 名 称 、 编 码 、 依 据 和 行 使 层 级 等 基 本 要 素 。 第 九 条 编 制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清 单 应 当 遵 循 职 权 法 定 原 则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全 国 标 准— 8 —统 一 的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目 录 清 单 编 制 和 更 新 同 级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清 单 。 具 体 工 作 由 政 务 服 务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 乡 镇人 民 政 府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清 单 由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政 务 服 务 管 理 机 构 编 制 和 更 新 。 第 十 条 编 制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清 单 应 当 充 分 考 虑公 共 服 务 需 求 、 兼 顾公 共 服 务 能 力 , 并 广 泛 征求 意 见。 省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组 织 编 制 和 调 整 全 省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基 本 目 录 。 各 级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根 据 全 省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基 本 目 录 和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结 合 实 际 补 充的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 组 织 编 制 和 调 整 本 级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清 单 。 第 十 一 条 省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根 据 政 务 服 务 标 准 化 、 规 范 化 建 设 需 要 , 制 定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办 事 指 南 编 制 标 准 。 省 级 政 务 服 务 机 构 应 当 按 照办 事 指 南 编 制 标 准, 组 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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