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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2021年3月31日衢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8日浙江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报与规划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传 承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国 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 —1—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利用和管 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 历史文化街区 ,是指经省、市人民政府核定 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 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的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 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 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或者文物保护点的建筑物、构筑物 。 第三条 本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衢州市柯城区水亭门、衢州市柯城区北门街、龙游 县河西街、常山县里择祠街区、常山县北门街区等经省人民政 府批准公布的省历史文化街区; (二)按照本条例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市历史 文化街区; (三)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 (四)历史文化街区内古桥、古道、古井、古塔、牌坊、 城门、城墙等; (五)历史文化街区内街道、巷子的传统名称、历史建筑 名称; (六)历史文化街区内其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 —2—和历史文化价值的 保护对象。 在历史文化街区内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 宗教活动 场所和古树名木保护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省的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 先、合理利用、发展传承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 、 完整性。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街区保 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将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明确 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机构,负责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 街区的申报、保护规划的 编制与实 施、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文物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 的监督管理工作,协 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做好历史文化街区 保护规划的 编制与实 施、监督检查等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内 火灾扑救、重大 灾害事 故和其他 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督促、指 导相 关单位 开展消防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公 安、财政、 综合行政执法、 农业农村 市场监管、水利、民政、 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 —3—各自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职责。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 办事处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 助有关部门、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机 构做好保护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 立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专家委 员会,承 担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 审查、调整、 撤销及 其规划、保护等有关 事项的论证工作,为市人民政府 决策提供 咨询意见。 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 由 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通过 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或者 志愿服务等方 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利用。 对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作 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给予褒扬。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 研究、宣传、教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历史文化街区文 化内涵的宣传和教育, 普及保护 知识,推广、介绍衢州特色历 史文化,提高全社会保护意 识。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 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及其历史 建筑的 违法行为,有 权劝阻、举报。 —4—第二章 申报与规划 第十一条 省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批准的条 件和程序, 依照《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申报市历史文化街区的, 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 府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 同市文物、自然资源 和规划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 政府批准公布。 市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批准的条 件,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并公布。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 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点和存在 问题; (二)确定保护原则和保护内 容; (三)确定保护 范围,包括核 心保护范围和建设 控制地带 界线,制定相应的保护 控制措施; (四) 提出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 环境要素的分类 保护要 求,对历史建筑进行 编号,分别提出保护利用的内 容和 要求; (五) 提出延续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 产的内 容和规划 措施; (六) 提出改善交通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 —5—境的规划方 案; (七) 提出规划实 施保障措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第十三条 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 编制、报 送审批、 公布、 修改要求,依照《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 例》的规定执行。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自市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 之 日起一年内 组织编制完成保护规划,并报 送市人民政府 审批。 第十四条 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报 送审批前,组织编 制机关应当将保护规划 草案予以公告,并通过 论证会等方 式征 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保护规划 草案涉及房 屋征收、土地征收的,应当 举行听证。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 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 送 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 见采纳情况 以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 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五条 市历史文化街区 保护规划报 送审批前,应当先 经组织编制机关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保护规 划报送审批时,应当将 审议意见和根据 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 况一并报 送。 —6—  第十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应当会 同市文物部门 自 收到报批的市历史文化街区 保护规划 之日起三个月内, 组织有 关部门、 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 自市历史文化街区 保护规划 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经 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市历史文化街区 保护规划是保护和管理市历 史文化街区的 依据。任 何组织和个人应当遵 守保护规划, 服从 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不得 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 修改市历史文化街区 保护规划的,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专题报经市人民政府 同意后,方可 编制修改方案: (一)保护规划所 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 规发生调整, 影响原保护规划实 施的; (二) 新发现地 下遗址等重要历史文化遗存,确需 修改的; (三) 因自然灾害或者重大 事故等原因,致使历史文化街 区内的历史文化遗存与 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 因国家、省重大工 程建设,确需 修改的。 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 程序重新报送 审批和公布。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 期组织有关部 门、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专家委员会成员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 护情况进行 检查与评估,检查与评估情况应当 向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报 告。 第二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 同市文物、 自然 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状况和保护规划 编制及 实施情况进行定 期检查和跟踪监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应当 注重整体保护,体现当地 历史文化, 尊重原住 居民生活形态和传统 习惯,保持和延续其 传统格局、街巷 肌理、空间尺度、历史风貌,保护与 之相联系 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物质 形态和环境要素。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 街区核 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历史建筑 外部醒目位置设置 保护标志牌。 历史文化街区 标志牌应当 载明街区名称、街区 简介、保护 范围图、公布 时间、公布单位等内 容;历史建筑 标志牌应当 载 明主题词、建筑名称、建筑 编号、公布 时间、公布单位等内 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毁损保护—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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