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29.030 K 09 G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4612.1—2009 电气设备应用场所的安全要求 第1部分:总则 Requirements for electrical safety in the workplace- Part 1:General rules 2009-11-15发布 2010-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4612.1—2009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3 4 责任 4. 1 责任人 4. 2 制度 4.3 管理 5组织和人员的关系 5. 1 场所的安全责任人 5. 2. 外来人员(承包商等) 6 培训的管理 6.1 安全培训 6.2 培训类型 6.3 应急程序 6.4人员培训 7 电气安全程序 7. 1 概述 7. 2 安全意识与自我约束 7. 3 电气安全程序的原则 7. 4 电气安全程序的控制 7. 5 电气安全程序内容 7.6电气危险/风险评估程序, 7.7 工作程序 8在导电体或电路部件处或附近工作 8.1 概述 8.2在带电的或可能通电的裸露导体和电路部件处或附近工作 9电气设备的应用 10其他电气设备的应用. 10.1测试仪器和设备· 10.2 便携式电气设备 参考文献· GB/T 24612.1—2009 前言 GB/T24612《电气设备应用场所的安全要求》分为2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 一第2部分:在断电状态下操作的安全措施。 本部分为GB/T24612的第1部分。 本部分由全国电气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机械工业北京电工技术经济研究所、南阳防 爆电气研究所、罗克韦尔自动化研究(上海)有限公司、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项雅丽、李锋、马桂芬、曾雁鸿、杨利、朱春标、何才夫。 本部分为首次发布。 GB/T24612.1—2009 电气设备应用场所的安全要求 第1部分:总则 1范围 注:电气设备的应用指的是电气设备按照电气安全要求制造完成后,在诸如使用和维护的生命周期内应该注意的 安全要求。由于这种应用和场所的关联十分密切,所以对安全的要求可能会涉及到对场所的必要要求。 一般情况下,操作裸露的带电部件或电路部件和在其附近工作的人员应该受到限制,无论在什么情 况下,都应该确保操作者接近或接触裸露的带电部件或电路部件时是安全的。所以本部分着重提出相 关的要求和规定。 本部分适用于按照电气安全要求制造完成后诸如在使用和维护等生命周期内的电气设备。 本部分的目的是为操作裸露的带电部件或电路部件和在其附近工作的人员提供与电气危害相关的 安全保障, 注:本部分更多的要求基于从制造的角度保证电气设备应用的安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24612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GB3805—2008特低电压(ELV)限值 GB1395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GB19517—2009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GB/T24612.2一2009电气设备应用场所的安全要求第2部分:在断电状态下操作的安全措施 3术语和定义 3. 1 专业人员 skilledperson 受过专业教育并具备经验,有能力识别风险并能够避免电气危险的人员。 注:为评价专业教育程度,也可以把在有关技术领域上的多年实践活动计算在内。 [GB19517—2009,附录B,B.14] 3.2 受过培训的人员(电气)instructedperson(electrically) 在熟练电气技术人员建议或监督下,有能力识别风险并能够避免电气危险的人员。 [GB19517—2009,附录B,B.15] 3.3 unskilledperson 非专业人员 既不是专业人员,也没受过初级训练的人员。 [GB19517—2009,附录B,B.16] 1 GB/T24612.1—2009 3. 4 电气安全工作条件electricallysafeworkcondition 在导体或导电部件的安装处或其附近,带电部件被隔离,锁定和标识在规定状态,经测试确保现场 没有电压并且按规定接地的一种状态 3.5 限制接近范围limitedapproachboundary 对接近裸露带电部件距离的限制,在该距离内存在电击危险。 3.6 有电部件 energized part 与电压源有电气连接的或有电压源的部件。 3.7 带电部件liveparts 有电的导电部件。 4责任 4.1责任人 电气设备应用场所的安全要求的责任人是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4.2制度 组织应制订电气安全工作准则或更为详细的要求作为基本的制度。 4.3管理 对有可能操作裸露的带电部件或电路部件和在其附近工作的人员应按照专业人员、受过培训的人 员和非专业人员分类,并针对不同类别的人员进行培训,所有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要求取得许可后方能执 行相应的任务。 5组织和人员的关系 5.1场所的安全责任人 织),但至少有一个组织(即为责任人)对场所的安全负责。 5.2外来人员(承包商等) 当外来人员进人场所时,责任人或有关组织应相互告知,并告知外来人员与其所从事的工作存在的 危险、对个人保护装备或保护服装的要求、安全工作步骤以及突发事件/紧急疏散程序。上述工作应在 告知程序以及文件中加以规定 SAG 6培训的管理 6.1安全培训 本条中的培训要求适用于面对电气危害风险(上述风险未被相应的电气装置降低到安全程度)的所 有人员。为防止电气危害,应对有关人员在与安全相关的工作准则与程序要求方面进行培训,使其理解 与电气相关的特有危害,并充分了解和确定电气危害与可能的损伤之间的关系。 6.2培训类型 培训分为室内培训或工作现场培训,或二者的综合形式,并且结合人员所面临的风险确定培训的 类型。 6.3应急程序 应对在裸露带电部件或电路部件处或其附近工作的人员进行以下培训:如何解救接触裸露的带电 或电路部件的受害人。 2
GB-T 24612.1-2009 电气设备应用场所的安全要求 第1部分: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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