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 B 16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3473—2009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规程 Quarantine rules for the transport of forest plants and their products 2009-04-01发布 2009-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3473—2009 前言 本标准中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为规范性附录,附录F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植物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林业局造林司、国家林业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 防治检疫局、湖南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本标准丰要起草人:干晓华、胡学兵、郑华、赵宇翔、石进、干明旭、覃庆锋、谭宏利、郭斌 GB/T23473—2009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国内调运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的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国内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检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国家林业局)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林业植物forestplant 官方确定由林业部门管理的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等。 3.2 林业植物产品 forestplantproduct 来源于林业植物的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有害生物的产品。 3. 3 植物检疫 plantquarantine 防正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和(或)扩散或确保其官方防治的一切活动。 3. 4 调运检疫transportquarantine 在植物及其产品流通(包括托运、邮寄、自运、携带、销售等)过程中进行的防止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传播和(或)扩散的一切官方活动。 3.5 有害生物pest 任何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有害的植物、动物或微生物的种、株(品)系或生物型。 3.6 检验inspection 对植物、植物产品或其他限定物进行官方的直观检查以确定是否存在有害生物和(或)是否符合植 物检疫法规 3.7 检疫性有害生物quarantinepest 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的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得到 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本标准中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林业检疫性有害 生物名单》,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国务院林业主管 部门或授权职能部门公布的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名单。 1 GB/T23473—2009 3.8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organizationofforestplantquarantine 由官方设立负责执行国家的林业植物检疫任务的机构 3.9 植物检疫证书phytosanitarycertificate 在经贸活动中,含有可确保货物不携带或基本不携带有害生物的必不可少的全部信息的文件。 3.10 植物检疫法规phytosanitaryregulation 为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人和(或)扩散或者限制非检疫性限定有害生物经济影响而作出的官方 规定,包括建立植物检疫出证体系。 4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程序 4.1调出检疫 4.1.1受理报检 4.1.1.1调运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单位(人)向调出地县级以上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报 检,填写《林业植物检疫报检单》(见附录A)。省际间调运的,还应提供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植 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林业植物检疫要求书》(见附录B)。 4.1.1.2受理报检的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根据调人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林业 植物检疫要求书》,对《林业植物检疫报检单》进行审核、分析,确定检疫方案。需要实施现场检验的,确 定时间并通知报检单位(人)。 4.1.2现场检验 4.1.2.1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对照《林业植物检疫报检单》,详细核对调运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数 量等,查验是否与《林业植物检疫报检单》相符。不符的重新填写《林业植物检疫报检单》。 4.1.2.2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实施现场检验。抽样数量及现场 检疫方法的具体内容见附录C。 4.1.2.3不能通过现场检验作出可靠判断的,将抽取的样品连同现场检疫时发现的可疑有害生物及其 被害物一起带回室内检验,同时向报检单位(人)出具《采样凭证》(见附录D)。 4.1.3室内检验 室内检验方法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规定执行,具体内容见附录C。 4.1.4检疫处理 4.1.4.1被检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经现场检查或室内检验发现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向报检单位 (人)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见附录E)。 理合格的,向报检单位(人)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参见附录F)。 4.1.5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依据 4.1.5.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经检疫未发现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中的种类、调出和调入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中的种类、调入省 (自治区、直辖市)出具的《林业植物检疫要求书》中要求检疫的危险性有害生物; 一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 一按照林业植物检疫法规有关规定换签的《植物检疫证书》。 4.1.5.2《植物检疫证书》应使用林业植物检疫管理系统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有关信息应通过林业 植物检疫管理系统传送。 2 GB/T23473—2009 4.2复检 4.2.1对调人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怀疑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时可进行复检。 4.2.2现场检验、室内检验参照4.1.2.2、4.1.2.3、4.1.3。 4.2.3复检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按4.1.4.1处理。 4.3检查站检疫查验 疫查验,查核调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是否有《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 内、货证是否相符。 4.3.2如调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无《植物检疫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有效期超过规定时间,或货 证不相符,及时通知当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实施补检。 4.4补检 4.4.1在调人地或调运途中发现无《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或调运应施检 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与《植物检疫证书》不符的,应实施补检 4.4.2补检程序参照4.1。 4.4.3在调运途中实施补检后符合4.1.5规定,补发《植物检疫证书》 57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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